为推进科技创新强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日前,广东省司法厅发布《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送审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
广东继续教育网注意到,《条例》明确,科普工作应当大力宣传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科学教育、科学传播与技术推广有效融合。有关部门需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财政对科普投入只增不减,逐步实现科普投入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科普工作机制,在发生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组织、协调专家等及时向公众宣传相关科学知识,澄清伪科学和不实传闻,提高公众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有公信力的科普公共平台建设也要跟上。具体来看,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协会要实现专业权威科普资讯的融媒体运作、常态化发布,为各类媒体、社会各界传播科学、证伪辟谣提供资源支撑。
教育、人社、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将科普纳入日常的教学、职业技能培训、健康教育中,通过各类活动、发布渠道等,传达科学知识。
《条例》鼓励公职人员、教师、医生、学生、媒体工作者等发挥专业和技术特长,参与科普志愿服务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提出,要设立科普工作专业技术职称。科普著作、论文、直接参与或指导的科普活动业绩,都是评聘相应资格及职务的主要依据。评聘其他职称时,相关科普成果及科普活动业绩,也可纳入评定范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与依据】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科学技术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本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推进科技创新强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科普概念】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广泛参与的方式,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职责、社会责任、公民权利】 科普是公益事业,开展科普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城镇基层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
公民享有接受科学教育、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科普工作内容】 科普工作应当大力宣传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科学教育、科学传播与技术推广有效融合,不断提升公众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处理日常工作生活的能力和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五条【区域平衡】 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区域科普资源配置,促进地区之间科普合作和资源共享,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科普工作,统筹推进科普工作协调发展。
第六条【开放合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科普合作,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科普资源共享、要素流动、人才互通、活动协作等机制和平台。
鼓励开展科普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七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产业、技术等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的投入和配置,支持、培育和推动科普产业发展。
第八条【合法性要求与禁止事项】 科普活动应当坚持科学精神,禁止传播伪科学,禁止假借科普名义误导公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科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和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年度政府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对各级政府、各部门科普工作的考核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本辖区科普工作计划,以村民、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为导向,组织、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科普宣传及其他科普活动。
第十条【政府统筹应急科普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科普工作机制,加强应急科普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应急科普财政投入,组织开展应急科普活动,提高公众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科普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与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机制融合运作,负责研究、制定科普发展规划和重要政策,组织、协调本辖区的科普工作和公民科学素质建设。
常设办事机构设在科学技术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
第十二条【科技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是科普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科普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牵头组织重大科普活动,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科普工作。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协会职责】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组织实施者,协助政府部门制定本地区科普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负责科普资源开发,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科普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培育、认定、管理科普教育基地等重要科普平台,指导推动实体科技馆、流动科技馆、虚拟科技馆等科技场馆体系建设;组织、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宣传部门科普职责】 县级以上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大科普公益宣传、科普作品创作出版发行工作力度,鼓励各类科普产品制作,督促各类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以及基于互联网的各种媒体开展科普宣传。
第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科普职责】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把公务员科学素质教育作为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任务,推动科学教育纳入党校、行政院校培训课程,并将公务员科学素质作为公务员考试录用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教育部门科普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校青少年科学素质教育纳入日常教学工作,完善科学技术教师的配备与培养机制、科学技术课程设置、科学技术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教学保障体系,建立学校科学教育考核机制,探索实施科学课程学分制。
推动建立校内与校外相结合的科学技术教育体系和机制,鼓励中小学校利用科技类博物馆、青少年宫、科普教育基地等开展科学教育活动和科技创新教育活动,鼓励在校学生参加各类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科普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把城镇劳动者科学素质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教育规划,加强城镇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职业继续教育。
第十八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部门科普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主管部门应当把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与科普工作相结合,倡导绿色发展理念,合理开发、保护土地资源、水资源与海洋资源,推动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
第十九条【农业农村部门科普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把农村科普工作和提升农民科学素质纳入乡村振兴规划,推动建立农村科普公共服务体系,加强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促进农业先进技术推广和美丽乡村建设。
第二十条【卫生健康部门科普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把健康科普工作纳入区域卫生健康工作规划,组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卫生人员有计划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科普活动,根据不同人群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提高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健康教育体系建设,分级建立健全健康科普专家库、资料库,建立健康科普核心信息发布机制,建设权威的健康科普平台,加强健康科普基地建设,定期开展居民健康素养监测,普及健康素养知识和技能,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推动健康广东建设。
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科普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科普机制,在发生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者专家及时向公众宣传相关科学知识,澄清伪科学和不实传闻。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科普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将质量基础设施、医疗器械、食品、药品、化妆品科普纳入科普工作规划,结合市场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相关科普工作。
第二十三条【林业部门科普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把林业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与科普工作相结合,围绕森林生态建设、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以及自然保护地建设等开展科普工作,引导公众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提升公众生态科学素养,促进林业先进技术推广和美丽广东建设。
第二十四条【气象、地震部门科普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地震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气候和震情特点,面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综合运用各种传播手段和发布渠道,大力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防震减灾科普工作。
第二十五条【其他部门科普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文化和旅游、体育、消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单位应当把科普工作纳入工作计划,结合各自职能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六条【工青妇科普职责】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把科普工作纳入工作计划,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提升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的科学素质水平。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科普教育责任】 中小学校应当配置专职科学技术教师、专职或兼职的科创教育活动教师,开设科学技术教育课程和科创教育实践活动,把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培养贯穿于科学教育活动中,组织、支持在校学生开展各类科学探究活动和科技创新实践。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对幼儿开展科学启蒙教育。
第二十八条【高校及科研机构科普责任】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普活动,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科普产品,结合本职工作进行科普宣传。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应当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向公众开放图书馆、实验室、陈列室和相关科普场地、设施。
第二十九条【媒体的科普责任】 综合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加强科普类作品的出版、发行;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栏目或者转播科普节目;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单位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基于互联网的各种网络媒体应当制作或推送适量的科普信息。
各类媒体应当定期发布一定数量和时段的科普公益广告,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公民应当学习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科技工作者通过网络、新媒体等形式开展科普工作,建立专业性科普网站,开设多种形式的新媒体平台。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普责任】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履行健康教育和健康科普责任,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人员积极参与各类健康教育和健康科普活动,规范开展健康教育服务。
第三十一条【企业和行业协会科普责任】 企业和行业协会应当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普活动。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园区、孵化基地应当制作相关的科普化产品,每年定期向公众集中展示、宣传高新技术产品和成果。
第三十二条【农村基层组织科普责任】 农村基层组织、农村社会组织、农村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普及科学知识,开展移风易俗行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机制,大力开展农业科技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城镇社区科普责任】 城镇基层组织、社区机构应当利用所在地的宣传、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资源,结合居民的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等需要,将科普与党建、精神文明融合建设,设立数字化、现代化的科普画廊、科普图书室或者科普馆,打造社区科普矩阵。
第三十四条【公共文化设施科普责任】 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以及动物园、植物园、向社会开放的自然保护地等场所应当结合各自特点,以文字、图片或者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公众宣传相关科普资源,开展相关科普活动。
第三十五条【公共场所科普责任】 公园、大型商场、机场、车站、码头、地铁等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所辖范围内根据各自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
第四章 科普基础设施与科普资源
第三十六条【科普公共平台】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建设有公信力的科普公共平台,实现专业权威科普资讯的融媒体运作、常态化发布,为各类媒体、社会各界传播科学、证伪辟谣提供资源支撑。
第三十七条【科普场馆建设】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与当地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综合性科普场馆。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建设有地方特色的科普场馆。
各类科普场馆可以结合大学城、职教城、游学研学基地、植物园、森林公园等设施规划建设,促进相关设施的一体化发展和综合利用。
科普场馆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运作经费,确保常年向公众开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现有的科普场馆功能。依法定事由需改变科普场馆功能的,应当提供替代设施或者择地重建,并且不得低于原来的规模和标准。
第三十八条【科普场馆责任】 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兴建的综合性科技馆、校园科技馆、主题科技馆等科普场馆应当发挥科普主阵地作用,常年主动向公众开放,组织开展各类科普教育活动,对欠发达地区未成年人制定优惠或免费措施。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兴建的流动科技馆,应当重点支持欠发达地区。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兴建科技场馆,并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三十九条【科普基地】 经认定的各级科普教育基地应当常年主动向公众开放,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对欠发达地区未成年人制定优惠或免费措施。
第四十条【企业、行业协会科普设施】 有条件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可以利用自身的产品、技术、设施和服务优势,面向公众开放可用于科普教育的专业场馆和生产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展示企业和行业协会的科技实力。
第四十一条【科普小镇建设】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联合科学技术协会、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支持各地区整合具有特色地域文化、科技资源、自然生态等资源,建设科普小镇。
第四十二条【支持科普资源开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协会等应当支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开发各类科普资源,创建科普示范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科普旅游景点、科普学堂,开发科普课程、科普讲座、研学项目,研发、生产和推广各类科普产品及科普作品。
第四十三条【科普资源库建设】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科技技术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建立和管理科普资源库和科普资源名录,集成国内外优质科普资源,引导社会公众共建共享科普资源和服务。
第五章 科普组织与科普人才
第四十四条【建立科普联盟】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整合资源,组建专业性科普联盟,推动科普人才跨界融合、科普资源共建共享、科普平台复合多元,壮大科普合力,提高科普效能。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科普联盟扩展,加强与港澳的科普交流与合作,推动开展粤港澳青少年跨境科普活动。
鼓励开展粤港澳三地科普人才的跨境培训与交流。
第四十五条【科技工作者和社团责任】 广大科技工作者是科普的重要力量,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工作。
鼓励科技工作者建立专业性科普网站,利用新媒体平台传播科普知识。
科技类社会团体应当把科普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组织所属会员开展科普工作,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的科普工作职能。
第四十六条【科普志愿者】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建立科普志愿者组织,健全科普志愿者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搭建各类科普志愿者平台,组织科普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鼓励公职人员、科技工作者、教师、医生、学生、媒体工作者等发挥专业和技术特长,参与科普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七条【科普专业技术职称】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科普工作专业技术职称,将科普著作、论文、直接参与或指导的科普活动业绩作为评聘相应资格及职务的主要依据。
评聘其他专业技术资格及职务时,应当将相关科普成果及科普活动业绩纳入评聘相应资格及职务的依据范围。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财政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财政对科普投入只增不减,逐步实现科普投入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教育、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安排相应经费和专职人员开展科普工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的科普投入实施倾斜,促进科普公共服务和全民科学素质水平的均衡发展。
第四十九条【科普基金】 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力量建立科普促进基金,用于资助重大科普活动、优质科普媒体、科普设施建设、科普人才培养、科普资源开发、科普产业发展及科普奖励。
以促进科技、教育事业发展为宗旨的基金可以设立科普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各类科普产品研发生产、欠发达地区的科普活动及科普理论研究。
鼓励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普基金,对公益性科普设施建设及其他科普事业提供捐赠、资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十条【保障科普设施用地】 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应充分保障科普基础设施用地,有条件的城市可开展科普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第五十一条【支持科普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促进科普产业健康发展,完善科普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升社会供给科普产品和服务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可以设立财政性科普产业促进项目,并通过政府购买加大对公益性科普产品和社会服务支持力度。
科普产业用地视同科研用地,依法享受科研用地同等待遇。
第五十二条【税收优惠政策】 科普场馆的门票收入、用于科普的进口设备和影视作品以及各类科普出版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经认定的县级以上科普教育基地,依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相关优惠。
第五十三条【扶持科研成果科普化】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具有科普化可能性的科研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可以提出科研成果科普化的要求并列入科研项目合同书。
鼓励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成果、科研重点项目及重大项目成果科普化。
第五十四条【扶持重大科学基础设施、科研平台科普化】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建设的广东省实验室、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双创示范基地等可以优先认定为省级科普教育基地,面向青少年、农村中小学提供优惠服务或减免服务。励以社会资金建设的实验室、科技基础设施和购置的科学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共享并为科普活动提供服务。
第五十五条【科普奖励】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普奖,由科学技术协会具体实施。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各类科普奖。
第五十六条【重大科普活动】 每年9月的第三周为全省科普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社会各界应当按年度定期组织科技进步活动月、科普活动周、科普活动日等各类科普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法科普活动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以科普名义骗取财物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中小学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小学校未按规定开展科普活动的,由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九条【媒体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新闻媒体、广播电视台,互联网门户网站未开设科普专栏、栏目或者转播科普节目的,由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公共文化设施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以及动物园、植物园、向社会开放的自然保护地等场所未以文字、图片或者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公众说明相关科普资源、开展相关科普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一条【损害科普场馆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侵害科普财产法律责任】 单位或个人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相关单位、组织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社区基层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履行本条例相关职责或义务,由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改送审稿)》起草说明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5月30日的讲话中提出“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没有全民科学素质普遍提高,就难以建立起宏大的高素质创新大军,难以实现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将科学技术普及的重要性提高到与科技创新的同等高度。国务院颁布的《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把公民科学素质提升作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主要任务。我省的科普工作虽然取得了不少成绩,但公民科学素质水平与先进的兄弟省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最近的一次全国公民科学素质调查显示(2018年):我省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达10.35%,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但低于浙江(11.12%)、江苏(11.51%)、天津(14.13%)、北京(21.48%)、上海(21.88%),全国排名第六,与“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建设科技创新强省的要求不相适应。
为了加强本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持续提高公民科学素质,为科技创新培养素质后备人才,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科技创新强省建设,制定《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非常必要,并已列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项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
省科技厅、省科协在立法专家团队的协助下联合起草了《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思路
(一)发挥后发优势,勇于推陈出新。
自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颁布以来,我国作为世界上唯一一个对科学普及工作专门立法的国家,从中央到地方都非常重视该法的实施工作。为了更好地实施该法和推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弥补该法概况性立法的不足(仅34条),全国各地都非常重视科学技术普及的地方性立法工作,迄今为止,已有超过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较大市、经济特区完成了科学技术普及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我省的广州市2015年修改了《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深圳市2019年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后发优势,总结分析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掌握科普立法的最新成果与发展趋势,在推广成熟有效作法的基础上,勇于创新,结合我省科普工作和科普立法的具体实践,将促进科普事业发展的有力措施融入立法。
(二)聚焦核心问题,寻求重点突破。
我省的科普工作在各方努力下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其中许多也是其他兄弟省市共同面临的。如科普工作的组织机制不完善,科普工作的受重视程度不够,中小学科普教育机制不够健全,一些地级市缺乏综合性的科普场馆,鼓励支持科普工作者的措施与力度还有欠缺等。我们的立法应当立足实践问题,努力汲取兄弟省市的成熟作法,聚焦促进科普工作的核心问题,以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要求为参照,寻求重点突破。
(三)明确责任担当,强化条例落实。
科学技术普及立法整体上属于倡导性立法,软法的特征十分明显,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还是全国各地、包括经济特区的地方立法都不以强力的行政规制手段为主要实施保障,通常都不设立独立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在这种情况下,科普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困境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现象。我省科普条例拟从明确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重点事业单位的科普职责,建立相应的科普工作规划及考核机制出发,强化科普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起草指导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明确职能部门科普职责。
作为世界是唯一一个对科学技术普及进行专门立法的国家,我国一直将科普事业作为党的事业的一部分,政府工作的一部分。科普工作不仅是社会公益事业,而且也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件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促进科普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各级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主导推动,新时代的科普工作必须突出和坚持各级党委的领导,强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科普职责。
(二)调动全社会参与科普的积极性。
科普是全社会的社会责任,科普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都应当开展科普工作。科普工作的基本特征是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科普工作面向不同年龄段的全体公众,以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为直观效果。要调动全社会科普的积极性,不但要加强国家引导、带动和示范,还应当对科普工作进行奖励,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投身科普,将科普工作贯穿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到终身教育全过程。
(三)公益性科普工作与科普产业发展并重。
广泛而可持续的科普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除了政府投入、社会捐赠以外,以市场方式运作的、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普产业的作用日益凸显,也是我省科普事业中的创新之处。科普产业化是科普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鼓励支持科普产业发展应当在《科普条例》中得到重视和体现。
三、《条例》的重点内容
(一)与时俱进,明确新时代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基本原则与方针。
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指示精神是新时代科普工作的基本要求。发展科普事业,应当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党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服务也是新时代科普工作的基本方针。紧紧围绕我省持续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工作,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科技创新强省建设,培养宏大的高素质创新大军是科普工作的根本任务。这些内容都拟在《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总则部分体现和强调。
(二)紧扣现实需要,建立政府应急科普机制、省级权威科普平台。
自今年1月下旬持续至今的新冠病毒疫情对我国正常的社会秩序、经济活动、社会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各级领导干部、人民群众对相关知识的科普需求空前高涨,反映出建立健全应急科普机制、具有公信力的权威平台的迫切需要。《条例》第十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科普工作机制,加强应急科普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应急科普财政投入,组织开展应急科普活动,提高公众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科普机制,在发生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者专家及时向公众宣传相关科学知识,澄清伪科学和不实传闻;第三十六条要求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建设有公信力的科普公共平台,实现专业权威科普资讯的融媒体运作、常态化发布,为各类媒体、社会各界传播科学、证伪辟谣提供资源支撑。
(三)完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组织机制。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对科普工作的组织机制做了一些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应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我省也先后在省级层面建立了科普联席会议(设在科技厅)和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办公室(设在科协),但两个机构的组织和运作都存在一些问题,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科普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统筹作用。希望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制定建立起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两个机构融合运转的新机制。
(四)明确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普责任,强化社会科普力量动员。
提升公民科学素质、开展科学普及工作面向全社会各阶层人群,涉及人口多、任务繁重,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也非常重视这个领域,并作出了相应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拟专设一章“社会责任”,以明确相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科普责任,使得该部分内容更加系统化、具体化,并符合新时代科普工作的新需求。
(五)完善青少年科学教育机制,着力培养科技创新后备人才。
以在校学生为主体的青少年是全民科学素质提升的重点人群,也是宏大的高素质科技创新后备人才培养的主要对象。拟吸收全国各地青少年科学教育机制创新成果,在《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强调教育行政部门的科普职责,要求将科学教师培养、科学课程设置、科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纳入教学保障体系,量化学校科学教育考核机制,探索建立科学课程学分制;组织、支持在校学生开展各类科学探究活动。
(六)建立激励机制,提高科普人才从事科普工作的积极性。
科普人才的短缺是当前科普工作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拟在《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专设“科普组织与科普人才”一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人才的培养,完善科普人才结构,建设稳定、高素质的专职和兼职科普人才队伍。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鼓励科技工作者从事科普工作。规定应当在财政资金资助的可科普化科研项目中设立科普内容要求,设立科普奖、科普工作专业技术职称。
(七)促进科普基础设施与科普资源建设,发展互联网科普形式。
科普基础设施与科普资源建设是开展科普工作的硬件支撑,也是《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要求的重点工作之一。相关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规定甚少。拟在《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专设一章为“科普基础设施与科普资源”,力争全面规定专业科普场馆、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的科普设施建设要求,大力支持各类科普资源、科普资源库建设,鼓励各单位和个人利用互联网开展科普活动。
(八)强化科普事业保障与激励,扶持欠发达地区科普工作。
推进我省科普工作的创新发展,使我省科普事业走在全国的前列,必须有足够的条件保障,采取多方面激励措施鼓励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拟在《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专设一章“保障与鼓励”,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实现科普投入水平位居全国前列,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支持社会各界设立多种类型的科普基金,依法对科普事业相关领域提供税收优惠。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的科普投入实施倾斜,促进科普公共服务和全民科学素质水平的均衡发展。要求地级以上市应当建设综合性的科技场馆;县(市、区)应当根据地方实际,建设有特色的科技场馆。明确每年 9月的第三周为全省科学普及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当根据活动主题及各自优势开展各类科普活动。
(九)明确法律责任,保障《科普法》和《条例》的有效实施。
法律责任的规定在科普立法中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部分。鉴于科学技术普及立法整体上属于倡导性立法,加之科普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者为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并不是政府职能部门,所以,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还是全国各地、包括经济特区的地方立法都不以强力的行政规制手段为主要实施保障,通常都不设立独立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但法律责任的规定又是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不可或缺的部分。所以《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也应设有“法律责任”一章,并遵从上位法及借鉴各兄弟省市科普立法的成功经验,在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方面主要是一些宣示性、援引性的条款。并就中小学校负责人、新闻媒体负责人、重要场所机构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探索性的规定。明确行政机关、科学技术协会、其他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本条例相关职责或义务,由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