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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解释


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有关问题的解释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6〕14号)及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经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人员须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连续工作满1年。
二、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是指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期间到医院等级高于本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进修,进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个月(连续),进修内容应与申报专业相关。
三、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时所提交的病案分析、专题报告、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等业绩成果材料应均为申报人负责或主持完成的业绩成果。
四、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只允许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聘用。如已取得基层卫生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到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院升级三级医院后,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转岗相关要求,直接申报高一级别非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位空缺
数等额推荐申报评审。同时应根据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的空缺高级岗位数和工作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本年度推荐申报非基层和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的数量,确保职称评审工作与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落实已取得基层卫生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
六、文中所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我省县(市、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含三级医疗卫生机构),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市、区)级中的三级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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