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财会〔2020〕3号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及《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财会函〔2020〕4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并结合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范围
本市属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0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如下: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应用指南相关内容;
(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及相关内容;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内容;
(四)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内容;
(五)管理会计相关内容;
(六)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相关内容;
(七)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
(八)《会计法》、《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九)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以上内容中自行选择学习。
三、学习形式及管理原则
(一)市属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及登记管理
市属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形式及学分确认方式详见附件1。各单位应督促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先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上完成信息采集后,按时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并办理学分登记事项。
市属单位如采取面授方式完成继续教育,可自行选择符合资质的面授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并自行录入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如委托高等院校、省级以上会计类行业协会采取面授方式进行继续教育的,可由高等院校、省级以上会计类行业协会进行面授机构备案后录入学分。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会计人员按照单位(居住)所在地财政部门公布的相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申报均通过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办理
会计人员、用人单位均通过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学分事项登记及申报,相关材料在线提交后无需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四、登记平台变更及其他事项。
(一)自2020年4月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统一登陆 “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操作。即日起,省人社厅负责管理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不再提供学习渠道。
(二)数据对接和证书打印。自2020年4月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省会计信息平台”完成规定学分登记和认定后,相关数据信息自动对接到“省继续教育系统”生成继续教育电子证书(一般3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纸质证书的,可在该系统自助打印,由用人单位盖章确认。
为确保“省会计信息平台”与“省继续教育系统”数据对接的平稳进行和学时数据的准确完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须在“省会计信息平台”和“省继续教育系统”分别建立个人账号,并确保账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一致。
省会计信息平台账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 “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gdczt.gov.cn)—“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注册个人账号。已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直接使用信息采集账号,无需另行注册。尚未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请先完成信息采集,使用信息采集的账号登录。如操作中遇有疑难问题,可添加QQ:2970994292、3234381996或致电:18126828656进行咨询。
省继续教育系统账号: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继续教育系统”(网址:http://ggfw.gdhrss.gov.cn/zjjyweb/)注册个人账号。已在该系统中注册账号的,使用原账号即可。如操作中遇有疑难问题,可致电: 020-29817536、020-29064758进行咨询。
(三)2018、2019年度学分衔接及补登。
2018、2019年度在“省继续教育系统”认定通过的继续教育记录,将由后台技术人员直接对接至“省会计信息平台”。
已完成2018、2019年公需科目学习,但尚未完成专业科目学分登记的,可在“省会计信息平台”补登该两年的专业科目学分记录。专业科目学分补登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
未完成2018、2019年度公需科目学习的,目前不能再办理公需课及专业课学分补学补登。
附件2 已完成备案的市属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远程培训机构名单.docx
汕尾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2日
我要报名(留言后专人第一时间快速对接)
已有 561826 学员通过我们完成了继续教育培训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