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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分登记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1. 在省属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分登记(与原从业资格证书取得地无关,只看现在工作单位)。
已取得省属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尚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后暂不办理学分登记,请保存有关学习证明材料,待从事会计工作后再办理补充登记。
2. 非省属用人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分事项请咨询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管理部门(各地市会计管理机构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二、办事依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号 )、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
三、办理平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http://gdrst.gdhrss.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xjyglxt/index.html(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四、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开展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上注册单位账号,管理本单位会计人员,审核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
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完成方式:
序号 类别 折算专业科目学分 办理方式
1. 参加用人单位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  
按照学时计量
由用人单位、施教机构导入或由个人申请
2. 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税务师考试以及用人单位认可的会计技能类考试; 每通过一门折算90学分 个人申请后,由用人单位确认
3. 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 按照学时计量 个人申请后,由用人单位确认
4.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 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
为90学分
个人申请,由用人单位确认
5. 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
类研究课题
独立承担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
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个人申请,由用人单位确认
6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
表会计类论文
独立发表,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
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 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个人申请,由用人单位确认
7 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独立公开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
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
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个人申请,由用人单位确认
8 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个人申请,由用人单位确认
9 其他财政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学分确认事项 另行通知 个人申请,由用人单位确认
办理流
1.会计人员自行登录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注册账号——绑定用人单位(未绑定用人单位,则不能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如发生工作单位变化,请及时变更单位名称。)——点击继续教育记录申报——点击添加——填写保存信息并上传附件——点击送审(由用人单位审核)。
2.填写提交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查出属不实资料的,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七、原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继续教育模块仅提供继续教育记录查询及打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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