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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 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要求,为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经商职业能力建设司,我们制定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9年4月19日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

(试行)

一、证书编码结构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由1位大写英文字母和2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主要包括7个部分:1.评价机构类别代码;2.评价机构代码;3.评价机构(站点[1])所在地省级代码;4.评价机构(站点)序列码;5.证书核发年份代码;6.职业技能等级代码;7.证书序列码。其中,第1-4部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赋码,第5-7部分由评价机构赋码。具体表现形式见表1。

表1 证书编码构成

[1]注: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中央企业子公司、分公司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考核站点。

二、代码及释义

(一)第1位:评价机构类别代码

评价机构类别指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分别面向本单位和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其代码分别使用大写英文字母Y和S表示。见表2。

表2 评价机构类别代码

(二)第2-5位:评价机构代码

评价机构先行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并赋码,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从0001-9999依次顺序取值;评价机构先行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固定取值0000。见表3。

表3 评价机构代码

(三)第6-7位:评价机构(站点)所在地省级代码

评价机构(站点)所在地省级代码取值见表4。

表4 省级代码表

(四)第8-13位:评价机构(站点)序列码

评价机构(站点)序列码使用阿拉伯数字,由评价机构(站点)参保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研究确定并赋码。

(五)第14-15位:证书核发年份代码

证书核发年份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取公元纪年后两位。例如:19表示证书核发时间为2019年。

(六)第16位:职业技能等级代码

职业技能等级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1-5表示,见表5。

表5 职业技能等级代码

(七)第17-22位:证书序列码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序列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由评价机构按年度分职业技能等级分别从000001-999999依次顺序取值。

三、示例

(一)示例1:Y 0001 23 XXXXXX 19 5 000001

第1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类别为用人单位;第2-5位表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赋予该机构的代码为0001;第6-7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站点)在黑龙江省;第8-13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站点)序列码,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研究确定并赋码;第14-15位表示该证书核发年份为2019年;第16位表示该证书职业技能等级为五级;第17-22位表示该证书序列码为000001。

(二)示例2:S 0001 23 XXXXXX 19 5 000001

第1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类别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第2-5位表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赋予该机构的代码为0001;第6-7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站点)在黑龙江省;第8-13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站点)序列码,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研究确定并赋码;第14-15位表示该证书核发年份为2019年;第16位表示该证书职业技能等级为五级;第17-22位表示该证书序列码为000001。

(三)示例3:Y 0000 11 XXXXXX 19 5 000001

第1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类别为用人单位;第2-5位表示评价机构先行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固定取值0000;第6-7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站点)在北京市;第8-13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站点)序列码,由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研究确定并赋码;第14-15位表示该证书核发年份为2019年;第16位表示该证书职业技能等级为五级;第17-22位表示该证书序列码为000001。

(四)示例4:S 0000 11 XXXXXX 19 5 000001

第1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类别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第2-5位表示评价机构先行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固定取值0000;第6-7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站点)在北京市;第8-13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站点)序列码,由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研究确定并赋码;第14-15位表示该证书核发年份为2019年;第16位表示该证书职业技能等级为五级;第17-22位表示该证书序列码为000001。

四、补充说明

(一)评价机构(站点)取消后的编码处理

评价机构(站点)取消后,原有编码随即作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该编码列入废置库。废置库中的编码仅作为历史记录供查询、追溯使用,不再重新赋予其他评价机构(站点)。

(二)评价机构(站点)合并后的编码处理

两个或两个以上评价机构(站点)合并形成新的评价机构,视为新增评价机构(站点),被合并的评价机构(站点)视为被取消,分别按新增评价机构(站点)和取消评价机构(站点)进行编码处理。评价机构(站点)并入其他评价机构的,保留并入的评价机构(站点)编码,被并入的评价机构(站点)按取消处理。

(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的监督与管理

评价机构(站点)跨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时,应分别向员工缴纳社保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机构(站点)的编码规则进行审核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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