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韶关市委组织部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韶关市农业农村局 韶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关于发布《韶关市农村实用技术人才
职称评审办法》的通告
(韶人社规〔2019〕2号)
《韶关市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19〕9号,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中共韶关市委组织部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韶关市农业农村局 韶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19年10月30日
韶关市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建立和完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评价体系,为乡村振兴战略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中办发〔2007〕24号)、《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为农村经济和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服务、作出贡献,起到示范或带动作用,并得到群众认可的农村劳动者。
第三条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坚持重实际操作能力、重业绩、重效益、重贡献的原则,以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从事产业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同时考核文化程度、专业知识以及从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资历。
第四条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是农村实用技术人才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标志,其等级与现有的专业技术资格等级没有对应关系。
第二章评审范围、专业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 凡在我市农村生产经营第一线直接从事与农业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具备农民身份(农业人口)的韶关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均可申报评审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
第六条 根据我市农村行业特征和产业布局,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分为种植、养殖、农业工程、农牧产品加工、经营服务、民间工艺、民间文艺等七个类别,各类别的适用范围如下:
1.种植类:从事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园艺作物、特色作物栽培、植物保护等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
2.养殖类:从事家禽、家畜、水产、蜜蜂、蚕桑和特种经济动物的饲养管理等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
3.农业工程类:从事农机、水利、农电、水土保持、林业、农业环境保护等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
4.农牧产品加工类:从事农牧渔等产品加工的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
5.经营服务类:从事农村运输、营销、中介、农业龙头企业经营管理等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
6.民间工艺类:从事雕刻、刺绣、雕塑等传统工艺和特种工艺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
7.民间文艺类:从事民间文学、书法、绘画、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等文艺创作、表演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七个类别的等级设置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等级分别对应的职称名称如下:
(一)初级:农村技术员。
(二)中级:农村技师。
(三)高级:农村高级技师。
根据农村实用技术人才所从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性质,在职称证书的“专业”栏中注明专业类别。
第三章 评审条件
参加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农业,为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
第八条 农村技术员评审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初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4年以上。
2.高中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2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种植、养殖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承担一定的种植、养殖规模,并了解相关的技术(技能)操作规程。
2.从事农机、水利、农电、水土保持、农业环境保护等专业技术(技能)工作,能按要求基本完成一般性技术(技能)工作,了解一般农机工具或常用设备的主要结构原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3.从事农牧渔等产品加工的专业技术(技能)工作,基本掌握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主要生产程序和操作技能,能解决加工过程中的一般性技术(技能)问题。
4.能独立开展农牧渔等产品的运输、营销等业务,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信息和中介服务。
5.在民间工艺、民间文艺的创作、传承和发展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
6.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能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
第九条 农村技师评审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初中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8年以上,并取得农村技术员职称2年以上。
2.高中或中专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4年以上,并取得农村技术员职称2年以上。
3.大专以上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3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种植、养殖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是群众公认的种植、养殖示范大户,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共同发展,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从事农机、水利、农电、水土保持、农业环境保护等专业技术(技能)工作,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解决比较复杂的生产技术问题,独立操作和维护保养较复杂农机工具和常用设备,具有完成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能力。
3.从事农牧渔等产品加工的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掌握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主要生产程序和操作技能,能解决加工过程中较复杂的技术(技能)问题。
4.在专家指导下,能制定与本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营项目规划和产品流通、销售、加工方案,在引进资金、促进流通、加强合作、创建品牌等方面成绩显著。
5.在民间工艺、民间文艺的创作、传承和发展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受到县(市、区)级以上相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6.组织并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应用,能进行有关试验、示范技术和操作技能的辅导,具有采集与处理试验数据的工作能力;或结合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情况,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第十条 农村高级技师评审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高中或中专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6年以上,并取得农村技师职称3年以上。
2.大专以上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4年以上,并取得农村技师职称3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种植、养殖专业技术(技能)工作,在种养方面有独到的生产、经营方法,并带动周边农户共同发展致富,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从事农机、水利、农电、水土保持、农业环境保护等专业技术(技能)工作,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制定技术措施,独立对较复杂农机工具和常用设备进行研究、大修、更新改造,且实施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从事蔬果农渔牧等产品加工的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熟练掌握本专业技能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相关的先进加工技术(技能)和经验,能开展先进技术(技能)的推广、应用,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能力。
4.从事农村经营服务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熟悉市场流通环节,及时掌握市场行情变化,具有熟练的实务操作技能和丰富的农业经纪实践经验;或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综合分析的能力,能独立处理经营活动中的业务难题,并取得显著成效。
5.在民间工艺、民间文艺的创作、传承和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6.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本实用技术知识和技能,了解本实用技术的科技发展动态,及时引进和推广省内外先进技术,开展科学试验,独立分析和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技能)难题。
(三)专业技术(技能)理论水平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为解决本专业技术(技能)问题有一定水平的文章1篇(前3名作者)。
2.在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发表为解决本专业技术(技能)问题有一定水平的文章2篇(第一作者)。
3.撰写为解决技术(技能)问题的专项技术(技能)分析报告2篇。
第十一条 破格评审条件
在从事农业专业技术(技能)工作中取得一定业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不受学历和工作年限的限制,破格评审相应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
(一)农村技术员
1.获得县级以上科技示范户称号的。
2.获得县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奖项前3名的。
3.被授予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称号的。
4.在县级文艺、展览等专项活动中获一等奖,或在市级文艺、展览等专项活动中获三等奖以上的。
(二)农村技师
1.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的。
2.获得省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的。
3.被授予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等称号的。
4.被授予省级以上农村星火带头人或“三八”红旗手等称号的。
5.被授予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称号的。
6.在市级以上文艺、展览等专项活动中获一等奖,或在省级文艺、展览等专项活动中获三等奖以上的。
(三)农村高级技师
1.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或二等奖(排名前3名)的。
2.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农业技术推广奖一、二等奖(主要完成人)的。
3.被授予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等称号的。
4.被授予全国农村星火带头人、全国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或全国“三八”红旗手等称号的。
5.被授予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称号的。
6.在省级以上文艺、展览等专项活动中获一等奖的。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是评审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的组织。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办法组建韶关市农村实用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农村高级技师职称评审工作,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韶关市农业教育与信息中心和韶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办法组建本地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初、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县(市、区)农村技术员、农村技师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根据评委会的评审专业类别范围,按评委会及专业评审组组成人员数量的2—3倍组建。
第十四条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委员由熟悉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有较高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和能力,原则性强、公道正派,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担任。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一般由3-9人组成,按专业类别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组长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抽取的专业组委员中指定一人担任。专业组评审结果即为评委会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以下方式产生: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当地农业农村、文广旅体等部门按专业类别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同一单位委员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成员职责:
(一)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外泄露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成员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三)不得泄露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讨论和表决情况,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四)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放宽标准条件以及出现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不得投人情票、关系票,不得打击报复申报人;
(五)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评议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的直系亲属时,本人应回避或告知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的取得时间,从评审通过之日算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申报(推荐)。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审范围、对象和条件,由本人申报或其工作所在的乡镇(街道)农业、基层综合文化站推荐,填写《韶关市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表》,提供反映个人基本情况、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证件和《韶关市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公示表》等材料。凡申报评审职称人员的情况,应由乡镇(街道)农业、基层综合文化站统一组织在其工作所在村、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第二十条 审核。申报人按照申报类别分别先由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农业、基层综合文化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再报当地县(市、区)农业、文化主管部门复审。重点审核申报人学历、资历、业绩、成果等相关材料是否属实,资格条件是否符合。
第二十一条 评审。评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后,受理属于本评审专业范围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组评审。制定评审工作计划。在评审会议前,安排时间,组织评委委员学习评审资格条件和评审程序。评审时,向评审组汇报评审材料审查情况,并详细做好评审会议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可对评审会议进行全程视频、音频录制。评审结束后进行总结。
召开评审会议,评审组在对申报人的材料全面审阅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委员人数二分之一的即为通过。
对每个评审对象无论通过与否,都要写出评审结论,填入《韶关市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表》。属破格评审的,还要标注破格字样。
第二十二条 公示。对拟获得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的人员,在其所在村委会(居委会)、乡镇(街道)政府以及相应县(市、区)农业、文化主管部门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方式为实地张贴或官网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审批发证。公示无异议后,评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在评审结束1个月内向人社部门报送相关评审资料,由人社部门核准,颁发职称证书。《韶关市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证书》由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四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业绩成果及弄虚作假的申报人,一经查实,不受理评审;评审已获通过的,撤销其评审通过的职称,收回职称证书,并从下一年度起两年内不得申报评审,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对评审材料审核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降低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不得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文广旅体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分。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统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一部署,农业农村和文广旅体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指导、监督、管理职责,对评审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确保评审工作客观、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评委会日常工作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拟定评审工作计划,安排评审活动;
(二)负责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的组建;
(三)召开评审会议之前,应组织评委学习相关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
(四)建立和完善评委签名和评审会议记录制度。每次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必须履行签名手续。每次评审会议都要有会议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委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内容。
第八章 优惠待遇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取得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当地农业农村、文广旅体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同等条件下可向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倾斜。
(二)符合条件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可享受《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8号)的技能提升补贴,以及相关就业、创业补贴。
(三)优先推荐参加技术培训、讲座、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和研究会的学术活动,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第三十二条 取得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努力完成相关部门布置的技术(技能)推广、示范和试验任务。
(二)按要求接受各种业务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技能)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带头在承包的土地、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积极向当地群众传授科学技术,带动周边群众共同致富。
(四)积极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农业农村发展当好参谋。
(五)积极利用技术(技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文明建设、公共文化建设提供服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全市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不得向申报人收取费用,评审工作经费由各地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国家和省有新政策规定的,按国家和省新的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