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广东省品牌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19
来源:广东继续教育网

 

广东省品牌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
标准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一、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广东省从事品牌工程专业领域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价。
二、品牌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级职称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员级)、助理工程师(助理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三、品牌工程专业领域技术人才职称评价设置品牌研究与开发、品牌标准与管控、品牌价值评价与应用、品牌服务与维护四个专业方向。
品牌研究与开发专业方向包括品牌理论、品牌文化研究和发掘、品牌发展规划和实施等技术岗位。
品牌标准与管控专业方向包括产品品牌、企业品牌、区域公用品牌、产业集群品牌标准制定、认证和控制管理等技术岗位。
品牌价值评价与应用专业方向包括品牌价值评价标准和方法制订实施,品牌溢价评估、品牌无形资产保护和利用等技术岗位。
品牌服务与维护专业方向包括品牌推介传播、优化提升、跟踪服务等技术岗位。
以上专业设置可根据品牌工程专业领域技术发展和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四、品牌工程技术人才申报各等级职称,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各等级职称评价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单位规章制度。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品牌工程专业领域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推荐环节自主确定。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评价条件

  • 技术员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品牌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熟悉品牌工程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品牌工程专业领域技术工作期间,参与品牌研究与开发、品牌标准与管控、品牌价值评价与应用、品牌服务与维护等专业方向相关项目,取得一定成效,形成研究报告或工作总结至少1份。
二、助理工程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品牌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品牌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品牌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掌握品牌工程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品牌工程国内外发展情况,熟悉与品牌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处理品牌工程专业范围内的一般性技术难题。
4.具有指导和培训技术员的工作能力。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品牌工程专业领域技术工作期间,参与完成品牌建设项目,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形成项目的技术报告、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标准规范制定等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品牌研究与开发项目2项。
2.参与企业产品品牌标准与管控项目2项,或全过程参与企业品牌或区域公用品牌或产业集群品牌标准与管控项目1项。
3.参与企业产品品牌价值评价与应用项目2项,或全过程参与企业品牌或区域公用品牌或产业集群品牌价值评价与应用项目1项。
4.参与企业产品品牌服务与维护项目2项,或全过程参与企业品牌或区域公用品牌或产业集群品牌服务与维护项目1项。
三、工程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品牌工程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品牌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品牌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品牌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品牌工程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备一定的品牌工程专业领域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和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2.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以及国内外品牌建设相关方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能洞察国内外品牌建设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品牌建设工作能力,能在高级工程师指导下解决品牌工程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品牌工程专业领域技术工作期间,完成品牌建设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形成项目的技术报告、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标准规范制定等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品牌研究与开发工作,具备一定的品牌建设、运营、维护、评价等理论研究与技术开发能力。参与完成品牌建设、运营、维护、评价等研究项目2项;或参与品牌文化研究发掘项目1项;或参与品牌发展规划制订与实施项目2项;或参与出版品牌研究与开发和品牌建设相关的专著、编著等1部。
2.从事品牌标准与管控工作,具备一定的品牌标准制定和管理与控制能力。参与品牌标准制定、品牌管控等项目2项,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参与制定品牌标准、认证和管控等项目2项,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从事品牌价值评价与应用工作,具备一定的品牌价值评估与综合应用能力。参与完成产品品牌、企业品牌、区域公用品牌或产业集群品牌价值评估项目2批(次),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参与完成品牌综合分析应用报告2份以上,为品牌建设提出科学、合理的可行性建议,被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中型以上企业采用(均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从事品牌服务与维护工作,具备一定的品牌服务与运维能力。参与完成产品品牌、企业品牌、区域公用品牌或产业集群品牌推介传播服务项目2项,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参与完成产品品牌、企业品牌、区域公用品牌或产业集群品牌优化提升项目2项,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参与完成产品品牌、企业品牌、区域公用品牌或产业集群品牌跟踪服务项目2项,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从事品牌工程专业领域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人,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
2.作为主要参与人撰写的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的项目咨询报告或研究报告或品牌建设运营规划等1份以上。
四、高级工程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品牌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品牌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品牌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品牌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4.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满5年;或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满3年,从事品牌工程专业领域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六项条件之二,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1)担任国家或省品牌建设专家委员会专家。
(2)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的品牌建设相关建议被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并形成1项政策性文件。
(3)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的品牌建设项目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省(部)级表彰。
(4)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本专业论文论著、咨询报告、调研报告等,获省(部)级以上优秀论文或报告奖。
(5)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的品牌建设项目,在品牌建设机制完善和商业模式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成果,作为典型案例获省(部)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
(6)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重大品牌建设项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得到省(部)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系统掌握品牌工程专业领域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品牌理论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具备较丰富的品牌建设工作实践经验和功底。熟练掌握国内外品牌建设工作相关方式方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学术造诣。
2.长期从事品牌研究与开发、品牌标准与管控、品牌价值评价与应用或品牌服务与维护等工作,能独立承担完成品牌建设、管控等项目或能独立解决品牌工程专业领域范围内比较复杂问题,业绩突出,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品牌工程师或相关专业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品牌工程专业领域技术工作期间,主持完成品牌建设项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形成项目的技术报告、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标准规范制定等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品牌研究与开发工作,具备较强的研究与开发能力。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产品品牌、企业品牌的研究、规划课题2项,被企业采纳应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主要参与完成区域公用品牌研究、规划课题2项,被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省级协会采纳应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主要参与完成国家、省级产业集群品牌研究、规划课题1项,被采纳应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主要参与完成品牌文化研究与发掘课题2项,被采纳应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主要参与出版品牌研究与开发和品牌建设相关的编著、教材等1部;或主要参与完成1项课题研究成果(含论文、论著、标准、技术规范、报告、方案等),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专业协会机构的专家鉴定会鉴定或评价,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
2.从事品牌标准与管控工作,具备较强的品牌标准制定和管理与控制能力。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产品品牌、企业品牌标准制订2项;或主要参与区域公用品牌标准制订2项;或主要参与国家、省级产业集群品牌标准制订1项;以上标准制订获批准、公布并应用;或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品牌认证和管控等报告或方案2项,被采纳应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从事品牌价值评价与应用工作,具备较强的品牌价值评估与综合应用能力。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省级品牌价值评价标准的制定,并获批准、公布并应用;或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产品品牌,或企业品牌,或区域公用品牌价值评价项目2批(次)以上,或国家、省产业集群品牌价值评价项目1批(次)以上,经专家认定,对品牌建设发展具有较大贡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品牌价值评价综合分析应用报告2份以上,被采纳应用,对品牌建设发展具有较大推动作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品牌无形资产保护利用或品牌价值溢价评估项目2项以上,经专家认定,对品牌建设发展具有较大贡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从事品牌服务与维护工作,具备较强的品牌服务与运维能力。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产品品牌或企业品牌或区域公用品牌推介传播服务项目2项,或国家、省产业集群品牌推介传播服务项目1项,经专家认定为品牌建设具有较大贡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产品品牌或企业品牌或区域公用品牌优化提升项目2项,或国家、省产业集群品牌优化提升项目1项,经专家认定为品牌建设具有较大贡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产品品牌或企业品牌或区域公用品牌跟踪服务项目2项,或国家、省产业集群品牌跟踪服务项目1项,经专家认定为品牌建设具有较大贡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国家或省委托的重大品牌建设项目,得到省(部)级有关部门的鉴定认可,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的品牌建设相关报告、方案等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形成1项以上政策文件。
6.主持或主要参与企业品牌建设人员,其所在企业进入中国品牌价值评价榜前100名,或广东省品牌价值评价榜前50名的。
7.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的品牌建设项目2项以上,获得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表彰。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从事品牌工程专业领域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著作者公开出版与本专业相关的,经业内专家认定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编著、专著、教材、译著等1部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经业内专家认定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或独立完成人撰写的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的咨询报告、项目研究报告、品牌建设运营规划等1份以上。
四、正高级工程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一般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品牌工程专业领域技术工作满5年。
2.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满5年;或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后,从事本专业满3年;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者(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担任国家或省品牌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人满2年。
  (3)担任国家或省产业集群负责人满2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品牌工程专业领域理论和实践功底,具有很高的科研水平、学术造诣和很强的科学实践能力,全面掌握品牌建设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品牌建设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品牌建设的发展。
2.熟练掌握品牌建设领域相关工作方法和发展趋势,精通与牌建设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长期从事品牌研究与开发或品牌标准与管控或品牌价值评价与应用或品牌服务与维护等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品牌建设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有很高的行业认可度,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品牌高级工程师或相关专业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品牌工程专业领域技术工作期间,主持完成品牌建设项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形成项目的技术报告、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标准规范制定、专利成果等业绩成果,符合下列七项条件中的二项:
1.从事品牌研究与开发工作,具备很强的研究与开发能力和行业影响力。主持完成国家或省品牌研究与开发、品牌文化研究与发掘、品牌发展规划制订等项目1项以上,经专家认定为对品牌建设具有重大贡献,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作为专家参与国家或省品牌建设相关的报告、方案、标准等撰写2项以上,并形成1项以上政策、法规、标准并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或作为主要著作者出版品牌研究与开发和品牌建设相关的报告2份或专著、编著、教材等1部。
2.从事品牌标准与管控工作,具备很强的品牌标准制定和管理与控制能力以及行业影响力。主持完成区域公用品牌或国家、省产业品牌集群标准制订和实施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国家或省品牌标准制订和管控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国家或省品牌认证和管控等报告或方案2项以上,经专家认定为对品牌建设具有重大贡献,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从事品牌价值评价与应用工作,具备很强的品牌价值评估与综合应用能力和行业影响力。主持完成2项国家级品牌价值评价标准的制定,并获批准、公布并应用;主持完成国家或省区域公用品牌价值评价项目2批(次)以上,或主持完成国家或省产业集群品牌价值评价项目1批(次)以上,或主持完成品牌价值评价综合分析应用报告4份以上,或主持完成品牌价值溢价评估,或品牌无形资产保护利用项目4项以上,经专家认定为对品牌建设具有重大贡献,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从事品牌服务与维护工作,具备很强的品牌服务与运维能力和行业影响力。主持完成国家或省品牌推介传播服务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国家或省品牌优化提升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国家或省品牌跟踪服务项目2项,经专家认定为对品牌建设具有重大贡献,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主持完成国家或省委托的重大品牌建设项目,得到省(部)以上有关部门的鉴定认可,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主持完成品牌建设相关报告、方案等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形成2项以上政策文件。
6.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品牌建设负责人,其所在企业进入中国品牌价值评价榜前50名,或广东省品牌价值评价榜前20名的。
7.主持完成品牌建设项目2项以上,获得省(部)级以上或国家级行业协会表彰。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从事品牌工程专业领域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著作者,公开出版品牌建设领域的,经评审专家认定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经评审专家认定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3篇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或独立完成人撰写的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的咨询报告、项目研究报告、品牌建设运营规划等1份(不少于1万字)以上。
第四章  
一、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系列不同专业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四、本标准条件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五、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相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1.本专业:指品牌工程专业领域,包括品牌研究与开发、品牌标准与管控、品牌价值评价与应用、品牌服务与维护四个专业方向。品牌研究与开发专业方向包括品牌理论、品牌文化研究和发掘、品牌发展规划和实施等专业;品牌标准与管控专业方向包括产品品牌、企业品牌、区域公用品牌、产业集群品牌标准制定、认证和控制管理等专业;品牌价值评价与应用专业方向包括品牌价值评价标准和方法制订实施,品牌溢价评估、品牌无形资产保护和利用等专业;品牌服务与维护专业方向包括品牌推介传播、优化提升、跟踪服务等专业。
如无特别说明,本标准条件所列业绩、学术、奖项、专利等成果均为与本专业相关的成果。
2.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3.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4.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至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5.主持: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一般指项目的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涉及人等。
6.参与和主要参与: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报告所列名单中的参加人员,排序不限。主要参与指排名前三的参加人员。
7.论文:公开发表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国内要求为CN或ISSN刊物,国外刊物要求EI或SCI收录)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8.专著:指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具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学术专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 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
9.省(部)级: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人民政府,国家各部委。
10.市(厅)级:指行政区划为地级以上市(不含直辖市)和省级党政机关厅级部门。
11.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12.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3.大中型企业:本标准条件中,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为准。
 

注意:1.专业课学习需要专业对口,如非本专业请勿选择学习,如购买后学时不认,后果由学员自行承担 2.中小学教师及医护人员不能购买学习;其他专业学习前请咨询单位负责人 3.在线咨询QQ:80174890 微信:xuechuo 电话:1322999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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