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联〔2021〕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42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我省医药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药监办人〔2020〕346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深圳市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20〕61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2020年度医药行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专业
我市2020年度医药行业职称分为卫生与工程两个系列。其中卫生系列包含药学、中药学两个专业,药学专业包括在非医疗机构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技术管理(含检验、养护、调剂、审评、认证、质量管理、项目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中药学专业包括在非医疗机构从事中药研发、生产、经营及技术管理(含检验、鉴定、养护、加工炮制、在培养殖、调剂、审评、认证、质量管理、购销)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工程系列包含制药、医疗器械两个专业。制药专业包括从事制药生产、技术、质量、设备、研发及标准化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医疗器械专业包括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技术、质量、设备、安装维修、研发及标准化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每个系列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其中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药学和中药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对应为:药士或中药士、药师或中药师、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副主任药师或副主任中药师、主任药师或主任中药师;制药和医疗器械专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对应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二、职称评审机构
卫生系列药学、中药学专业初、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由深圳市药学(含中药)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药学、中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深圳市药学(含中药)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
工程系列制药专业初、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深圳市制药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医疗器械专业初、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统一部署开展。详见《关于开展深圳市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20〕61号,http://hrss.sz.gov.cn/tzgg/content/post_8374416.html)。
三、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我市2020年度医药行业初、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学历资历、工作能力(经历)、业绩成果等)按照《广东省医药行业药学和中药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和《广东省医药行业制药和医疗器械专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附件1、附件2)执行。
(二)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要求,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继续执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离退休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4〕223号)的规定。
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执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的规定。
我市职称评审突出激励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职称评审导向,将技术创新和创造、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发明专利转化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科技人员的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条件可按照《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和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依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文件精神执行。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申报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填写申报系统“业绩成果”、“获奖情况”、“论文、专著、会议宣读论文、专项技术分析报告(含未发表)”、“专利及著作(已登记著作权)”信息项时,勾选是否代表作,最多填报3项,代表作信息将在评审表中展示。
(四)所提交的论文著作要求是获得现职称以来公开发表的,获现职称之前发表的或者与申报专业不相关的不得填报提交;申报人仅填报提交最能代表自身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的论文著作,原则上按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论文著作条件”规定的低限篇数填报提交。若所提交论文被中国知网(www.cnki.net)、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www.wanfangdata.com.cn)、中国期刊网(www.chinaqking.com)、龙源期刊网(www.qikan.com.cn)、网站收录的,需同时在网上申报系统填报该篇论文在其中一个网站的网址链接。
(五)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2020年度职称评审只需提供2020年的继续教育材料。
(六)专业技术人才转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及粤人社规〔2020〕33号文规定执行。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
(七)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员凭省外(中央单位)职称(特指非广东省各级职称管理部门核准的职称),可在我市直接申报评审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换发我省职称证书的,根据《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粤人社规〔2020〕33号)规定申报职称重新评审。
原省外(中央单位)职称在2013年10月前经市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上传资格证书和审核证明;未经市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上传资格证书以及评审表或发证机关印发的任职资格审批文件。未上传的或上传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申报。
其中以下省外(中央单位)职称属于不予认可的情形,不能用于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
1.根据国家规定必须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职称,有关部门违反国家全国统考规定通过当地自行评审、自行组织考试等方式核发的职称证书。
2.参加全国职称统考,但有关部门为申请人自行发放的职称证书(非国家统一样式证书)。
3.取得职称证书核发地、核发时间与申请人实际工作所在地、实际工作经历不一致,又未能提供有效说明的。
4.在广东工作期间,未经市、省两级职称管理部门委托,取得的省外职称证书。
5.申报人在取得职称时为公务员身份的(从事刑事侦察、技术侦察、审计、会计工作的在编国家公务员除外)。
6.不具备职称评审权限的评审机构核发的职称证书。
7.实行以聘代评的单位核发的职称证书或聘任证书,其专业技术职务层级和名称不符合国家职称规范的。
8.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八)申报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的,按照《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粤人社规〔2020〕33号)规定执行。
(九)申报人社保缴交单位与申报单位(除人才中介外)不一致,需要提供上传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十)申报人填报的资历信息、提交的相关材料时效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其余信息、材料时效均截止于2020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取得的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资格证书等,不作为本年度评审的有效材料。学历(学位)证须提交证书扫描件。
四、评审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单位申请用户
用人单位登陆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申请单位用户(已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注册深圳人社局社会统一用户或已注册广东政务服务网用户的,无需重新申请,可使用既有账号)。申报者亦可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人才中介机构代为申报。
个人用户提交申报,审核单位默认为社保缴交单位。如果审核单位和社保缴交单位不一致,请联系业务审核单位将个人加入单位预审人员名单。
(二)个人填报信息
申报人使用个人用户和密码登录系统,按照系统引导提示如实填报信息,并上传个人证件照片(此照片将用于资格证书,要求jpg格式,注意非JPG格式;底色为蓝色或红色,禁止使用白底照片;文件大小不超过50K)和相关证书证明、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申报材料扫描件。
申报人对本人所填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清晰度负责,保证所填信息和所上传材料真实、可靠、可溯源。对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的“一票否决”,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一经查实,取消评审通过的结果或撤销已获得的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三)用人单位审核
用人单位在系统对申报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对提交的电子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填写单位综合评价意见(意见要求对申报人水平、能力、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字数不少于150字)。审核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管理责任制。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四)进行评前公示
审核完毕后,单位在系统打印《2020年度推荐申报职称评审人员公示名单》、《职称评审申报人情况登记表》及申报材料,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单位在系统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并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到系统中。
(五)受理评审申报
用人单位在系统填报评前公示意见,并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若需要送主管部门审核的,将相关情况提交主管部门审核。
(六)缴纳评审费用
申报人材料受理后,评委会办公室在系统生成评审费用缴纳通知书,申报人或用人单位自行在系统打印缴费通知书,按照通知书说明缴纳评审费用。缴费状态将会在系统实时更新。申报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缴费,未按时缴费的申报人将不予提交评委会评审。
2020年度医药行业职称评审费用按照《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七)组织评审答辩
由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组成评审专业组审核申报人材料和实行面试答辩,申报高级职称的须参加答辩。答辩内容为自我陈述、专家提问专业问题(主要是工作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两部分),时间一般控制在每人15-20分钟,答辩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另行提前以手机短信通知。答辩人可准备自我简述PPT,收到答辩具体时间通知后可将PPT(邮件备注申报职称资格和姓名)提前5天同时发至邮箱yyzc@mail.amr.sz.gov.cn申报人不按要求参加面试答辩的,不再进行后续评审。评审专业组形成审核意见后须报评审委员会集体表决通过。
(八)进行评后公示
申报人自行登陆申报网站查询评审结果。申报人员评审通过后,用人单位须按要求,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评后公示材料,组织评后公示,公示时间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内录入公示情况和单位意见,并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后公示情况表》,并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到系统中。并提交评委会办公室。
(九)做好评后工作
评委会评审结束后,评委会办公室按规定将评审情况先后报评委会主管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我市职称评审主管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申报人可自行登陆申报网站自助查询评审结果,2020年度评审取得职称人员不再发放纸质证书,申报人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本人电子职称证书。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五、申报安排
(一)受理时间:2021年2月1日至3月1日。3月1日24时前,申报人须在系统中将申报材料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在此时点前,未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的申报记录无法继续申报本年度职称评审。申报受理后,申报人须按时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 2021年3月8日。
(二)申报方式:申报人须登录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点击“组织市属评委会开展评审并核准通过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进行申报。
(三)咨询电话:0755-83549370、0755-83549350。
(四)受理地址:深圳市北环大道1024号605室。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按国家、省、市现行职称评审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医药行业药学和中药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2.广东省医药行业制药和医疗器械专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下称“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价。
药学专业包括非医疗机构药品研发、生产、经营、技术管理(包括检验、养护、调剂、审评、认证、质量管理、项目管理)等技术岗位。
中药学专业包括非医疗机构中药研发、生产、经营及技术管理(包括检验、鉴定、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审评、认证、质量管理、项目管理、购销)等技术岗位。
以上专业设置可根据科技发展和医药技术工作实际变化和需要合理调整。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医药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六、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评价条件
医药行业药学、中药学专业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其中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其职称分别为:药士或中药士、药师或中药师、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副主任药师或副主任中药师、主任药师或主任中药师。申报人申报各等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药士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中药学、医学、护理学、生物学、化学,下同)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察合格。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熟悉药学或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药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取得药士职称后,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每年必须完成本岗位所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任务。
2.掌握本专业一般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3.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程、技术规范、国家的法律、法规。
4.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备相应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
(三)学术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研究或技术工作报告1篇。
2.在公开或内部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1篇。
三、主管药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前后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年。
2.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药师职称后,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未取得药师职称的,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师职称后,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未取得药师职称的,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药师职称后,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未取得药师职称的,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
5.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或取得药师职称后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两项:
1.参加1项或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2.解决过本专业的技术难题。
3.编写本单位技术规范及管理规定并付诸实施。
4.参加过科技成果的转化或新产品的推广。
5.能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或学习。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调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以项目结题书为准),本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较好。
3.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的推广应用1项,为单位取得较显著效益。
4.参加编写的单位技术规范、规程及管理办法被采纳,并已付诸实施。
5.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工作成绩明显,获市以上奖励。
6.获本专业技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3)1项以上。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写出版著作1部。
2.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
3.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2篇以上(须经2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鉴定)。
四、副主任药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主管药师职称后,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后,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平均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及业务工作量可以适当减少,但必须达到所规定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导、带教、培养本专业中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本专业技术人员专题讲授不少于10学时、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时。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调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以项目结题验收书为准,排名前3)。
(2)完成科技新成果转化或新品种的开发、推广、应用工作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3)负责处理过较重大的技术问题或解决本专业技术难题1项以上(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证明、解决问题技术方案、取得效益的体现)。
(4)国家级标准、规范等文件的主要编写者。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省级科学技术奖(含经国家科技部正式授权颁发的国家级药学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
3.广州、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4.主持完成1项以上新药临床前研究(以取得新药申报注册受理号为准)。
5.获得有较大价值并转化为生产力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5),或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3)。
6.主持完成市级以上立项课题或省级以上药学学会立项课题(以项目结题验收书为准)。
7.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方法的推广应用1项以上,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药学学会组织专家鉴定,在某一方面确实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须提供鉴定材料)。
8.主持完成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3项以上,或地方标准5项以上(以颁布文件为准)。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编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部或主要编写任务的副主编(独立撰写2万字)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部和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
2.合作完成(撰写2万字以上)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和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
3.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
五、主任药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副主任药师职称后,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平均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及业务工作量可以适当减少,但必须达到所规定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导、带教、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本专业技术人员专题讲授不少于15学时、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学时。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应用研究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市厅级重点项目2项以上(以项目验收结题书为准)。
(2)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重大产品开发工作1项以上。
(3)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的主要编写者(以颁布文件为准)。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6名,三等奖前5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省级科学技术奖(含经国家科技部正式授权颁发的国家级药学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3.广州、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2名)。
4.获得3项以上有重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技术发明专利(以授权证书为准,排名前3,提供经济效益证明材料)。
5.主持完成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5项以上(以颁布文件为准)。
6.主持1个以上新药产品的研究开发,并取得临床研究批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批件和研究报告)。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编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部或主要编写任务的副主编(独立撰写5万字)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部和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发表论文2篇。
2.合作完成(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的第一作者)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和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
3.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第一作者)。
六、中药士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药学、医学、护理学、生物学、化学,下同)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察合格。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熟悉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七、中药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取得中药士职称后,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每年必须完成本岗位所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任务。
2.掌握本专业一般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3.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程、技术规范、国家的法律、法规。
4.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备相应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
(三)学术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研究或技术工作报告1篇。
2.在公开或内部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1篇。
八、主管中药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取得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年。
2.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中药师职称后,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未取得中药师职称的,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药师职称后,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未取得中药师职称的,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药师职称后,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未取得中药师职称的,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
5.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或取得中药师职称后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两项:
1.参加1项或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2.解决过本专业的技术难题。
3.编写本单位技术规范及管理规定并付诸实施。
4.参加过科技成果的转化或新产品的推广。
5.能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或学习。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调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以项目结题书为准),本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较好。
3.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的推广应用1项,为单位取得较显著效益。
4.参加编写的单位技术规范、规程及管理办法被采纳,并已付诸实施。
5.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工作成绩明显,获市以上奖励。
6.获本专业技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3)1项以上。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写出版著作1部。
2.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
3.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2篇以上(须经2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鉴定)。
九、副主任中药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主管中药师职称后,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执业中药师资格后,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平均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及业务工作量可以适当减少,但必须达到所规定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导、带教、培养本专业中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本专业技术人员专题讲授不少于10学时、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时。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调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以项目结题验收书为准,排名前3)。
(2)完成科技新成果转化或新品种的开发、推广、应用工作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3)负责处理过较重大的技术问题或解决本专业技术难题1项以上(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证明、解决问题技术方案、取得效益的体现)。
(4)国家级标准、规范等文件的主要编写者。
(5)在中药检验、鉴定、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质量管理等某一方面有一定专长,须经2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鉴定(须提供专家鉴定意见和专长证明材料)。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省级科学技术奖(含经国家科技部正式授权颁发的国家级药学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
3.广州、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4.主持完成1项以上新药临床前研究(以取得新药申报注册受理号为准)。
5.获得有较大价值并转化为生产力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5),或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3)。
6.主持完成市级以上立项课题或省级以上药学学会立项课题(以项目结题验收书为准)。
7.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方法的推广应用1项以上,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药学学会组织专家鉴定,在某一方面确实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须提供鉴定材料)。
8.主持完成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3项以上,或地方标准5项以上(以颁布文件为准)。
9.有1项以上中药专业独特技艺,经2名以上同行专家(正高级)鉴定(须提供专家鉴定意见和专长证明材料)。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编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部或主要编写任务的副主编(独立撰写2万字)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部和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
2.合作完成(撰写2万字以上)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和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
3.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
十、主任中药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副主任中药师职称后,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平均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及业务工作量可以适当减少,但必须达到所规定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导、带教、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本专业技术人员专题讲授不少于15学时、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学时。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应用研究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市厅级重点项目2项以上(以项目验收结题书为准)。
(2)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重大产品开发工作1项以上。
(3)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的主要编写者(以颁布文件为准)。
(4)在中药检验、鉴定、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质量管理等方面有2项独特专长,须经2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鉴定(须提供专家鉴定意见和专长证明材料)。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6名,三等奖前5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省级科学技术奖(含经国家科技部正式授权颁发的国家级药学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3.广州、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2名)。
4.获得3项以上有重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技术发明专利(以授权证书为准,排名前3,提供经济效益证明材料)。
5.主持完成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5项以上(以颁布文件为准)。
6.主持1个以上新药产品的研究开发,并取得临床研究批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批件和研究报告)。
7.中药方面有丰富的实际经验,具有2项以上独特技艺,有重大实用价值,须经2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鉴定(须提供专家鉴定意见和专长证明材料)。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编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部或主要编写任务的副主编(独立撰写5万字)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部和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发表论文2篇。
2.合作完成(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的第一作者)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和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
3.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第一作者)。
第四章 附则
一、凡不属于本标准条件评价范围,或未达到本标准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的,不予受理评价。
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三、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本标准条件自2019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
相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1.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市(厅)级以上”含市(厅)级,“3年以上”含3年。
2.发明专利: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3.项目(课题):指国家、省(部)、市(厅)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任务。项目(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照行业的有关技术和规范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标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
4.新产品:指取得新药批件或者医疗器械注册证(二类以上)的产品。
5.主持: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一般指项目的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涉及人等。
6.参加: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的主要参加人员,排序不限。
7.主要技术负责人:在项目和课题等专业团队中起到主导作用,在项目和课题报告、奖励证书等能够证明业绩成果并记载团队人员组成的文件材料中,署名排序前2名者。
8.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
9.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0.关键性技术难题:指涉及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在完成项目任务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问题。
11.重大疑难问题:指专业技术中出现暂不分明,难以确定的,无现成办法可解决的技术难题,须通过分析探索、科研实验等手段才能找出解决办法的复杂技术问题。
12.技术水平:即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一般指通过工作经历、业绩、考试、答辩等形式反映出并经专家评审、鉴定确认的水平、能力。
13.学术专著、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技术专著。
14.主要作者、主要撰写人: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占总字数的20%以上。
附件2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广东省从事制药、医疗器械专业(下称“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医药行业工程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价。
制药专业包括制药研发、生产、技术、质量、设备及标准化等技术岗位。
医疗器械专业包括医疗器械研发、生产、技术、质量、设备、安装维修及标准化等技术岗位。
以上专业设置可根据科技发展和医药技术工作实际变化和需要合理调整。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医药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六、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评价条件
医药行业制药、医疗器械专业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其中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其职称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申报人申报各等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制药技术员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制药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察合格。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熟悉制药或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制药助理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制药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制药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制药技术工作满4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每年应完成所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任务。
2.掌握本专业一般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3.掌握本专业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技术规范。
4.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备相应的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5.参加本专业相关的生产、技术、质量、设备、安装维修、研发及标准化等工作,取得1项以上业绩成果并获得单位认可。
(三)学术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研究或技术工作报告1篇。
2.在公开或内部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1篇。
三、制药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制药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制药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制药技术工作满4年。
5.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平均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及业务工作量可以适当减少,但必须达到所规定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生产、技术、质量、设备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承担或参加编写企业标准、技术规范或其他技术管理文件。
②参加技术改造、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并取得较好成绩。
③解决专业技术难题2项以上,并写出技术分析(论证)报告。
④参加编制企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取得较好成绩。
⑤参加质量提升、标准复核、工艺验证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2)从事研发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②参加1项以上获奖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③参加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等工作,获得较好成绩。
(3)从事标准化、质量检测、安装维修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加标准化研究,作为主要起草者承担过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或2项以上地方或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
②参加大、中型或复杂项目的检测工作,或新开展检测项目的筹建工作,并编写检测细则和检验报告。
③参加复杂产品或中小型项目的检测,设备安装、维修工作,能解决其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④参加1项以上质量仲裁检测或不良反应事件处置工作,编写相应的质量分析报告。
⑤参加制定行业标准化、质量工作规划,编写相应的技术文件。
⑥参加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承担其中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文件。
(4)从事工程设计、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加1项以上中小型项目的设计、现场施工等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②完成中型以上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工程设计方案等技术文件的制定的主要参加者。
③完成2项以上调研和规划设计工作的主要参加者。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的发明人。
3.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工作成绩较好,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4.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参与者,并取得较好成绩。
5.参加编写的行业或地方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已付诸实施。
6.负责1项以上新技术的成果转化、新设备的应用,并取得较好成绩。
7.参加的设计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8.承担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施工图纸设计2项以上,并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查通过。
9.参加完成质量仲裁检验,解决1项以上影响质量判断的技术问题。
10.参加制定行业的标准化、质量工作规划或技术法规1项(次)以上。
11.参加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了质量体系,保证了产品质量,取得成效,并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认可。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写出版著作1部。
2.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
3.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2篇以上(须经2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鉴定)。
四、制药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制药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制药技术工作满5年。
3.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4.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平均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及业务工作量可以适当减少,但必须达到所规定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导、带教、培养本专业中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本专业技术人员专题讲授不少于10学时、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时。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生产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承担经批准实施的国家标准1项以上或行业标准2项以上的制(修)订工作。
②完成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省、部级组织推广的先进成果、先进技术项目或重大设备引进消化吸收创新项目2项以上。
③解决关键性专业技术难题或处理重大技术问题2项以上,写出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并经同行专家鉴定。
(2)从事研发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②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③新产品开发或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获得较显著成绩的主要参加者。
(3)从事生产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编制行业或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取得较显著成绩者。
②主持技术改造、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取得较显著成绩。
③解决企业关键性专业技术难题,取得较显著成绩者。
(4)从事标准化、技术审评、质量检测、安装维修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承担经批准实施的标准化研究,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过2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或3项以上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
②承担过大、中型项目质量控制工作,制定工作文件、撰写工作报告并经同行专家鉴定。
③承担过2项以上质量仲裁检验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工作,编写质量分析报告。
④承担过制定行业标准化、质量工作规划,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
⑤承担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工作,编写主要的技术文件。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省级科学技术奖(含经国家科技部正式授权颁发的国家级药学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广州、深圳市科学技术一等奖前5名。
3.广州、深圳市科学技术二、三等奖及地级市科学技术一、二等奖1项以上或地级市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4.获得1项以上本专业技术发明专利(以授权证书为准,排名前3),并在生产中取得明显的效益。
5.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
6.编写并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标准2项以上或地方标准3项以上。
7.推广或开发新技术、新产品2项以上,并经同行专家鉴定,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8.承担完成的质量仲裁检验,解决了2项以上影响质量判断的关键技术问题。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
2.参与编写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和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3.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五、制药正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制药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平均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及业务工作量可以适当减少,但必须达到所规定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导、带教、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本专业技术人员专题讲授不少于15学时、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学时。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主持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技术攻关项目、应用研究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应用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重点项目2项以上(以项目结题书为准)。
(2)主持完成国家级重大工程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重大工程项目2项以上(以验收报告为准)。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新产品开发工作,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
(3)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的主要编写者(以颁布文件为准) 。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均排前3名)。
4.获国家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为准,下同);或获省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5.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6.主持科研项目或新产品开发,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批件和研究报告),或获得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显著效益的发明专利授权3项以上(排名前3)。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学术专著1部(主编)。
2.出版著作1部(副主编以上)及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六、医疗器械技术员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察合格。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熟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七、医疗器械助理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4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每年应完成所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任务。
2.掌握本专业一般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3.掌握本专业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技术规范。
4.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备相应的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5.参加本专业相关的生产、技术、质量、设备、安装维修、研发及标准化等工作,取得1项以上业绩成果并获得单位认可。
(三)学术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研究或技术工作报告1篇。
2.在公开或内部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1篇。
八、医疗器械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4年。
5.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平均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及业务工作量可以适当减少,但必须达到所规定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生产、技术、质量、设备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承担或参加编写企业标准、技术规范或其他技术管理文件。
②参加技术改造、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并取得较好成绩。
③解决专业技术难题2项以上,并写出技术分析(论证)报告。
④参加编制企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取得较好成绩。
⑤参加质量提升、标准复核、工艺验证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2)从事研发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②参加1项以上获奖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③参加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等工作,获得较好成绩。
(3)从事标准化、质量检测、安装维修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加标准化研究,作为主要起草者承担过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或2项以上地方或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
②参加大、中型或复杂项目的检测工作,或新开展检测项目的筹建工作,并编写检测细则和检验报告。
③参加复杂产品或中小型项目的检测,设备安装、维修工作,能解决其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④参加1项以上质量仲裁检测或不良反应事件处置工作,编写相应的质量分析报告。
⑤参加制定行业标准化、质量工作规划,编写相应的技术文件。
⑥参加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承担其中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文件。
(4)从事工程设计、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加1项以上中小型项目的设计、现场施工等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②完成中型以上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工程设计方案等技术文件的制定的主要参加者。
③完成2项以上调研和规划设计工作的主要参加者。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的发明人。
3.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工作成绩较好,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4.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参与者,并取得较好成绩。
5.参加编写的行业或地方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已付诸实施。
6.负责1项以上新技术的成果转化、新设备的应用,并取得较好成绩。
7.参加的设计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8.承担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施工图纸设计2项以上,并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查通过。
9.参加完成质量仲裁检验,解决1项以上影响质量判断的技术问题。
10.参加制定行业的标准化、质量工作规划或技术法规1项(次)以上。
11.参加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了质量体系,保证了产品质量,取得成效,并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认可。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写出版著作1部。
2.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
3.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2篇以上(须经2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鉴定)。
九、医疗器械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5年。
3.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4.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平均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及业务工作量可以适当减少,但必须达到所规定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导、带教、培养本专业中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本专业技术人员专题讲授不少于10学时、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时。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生产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承担经批准实施的国家标准1项以上或行业标准2项以上的制(修)订工作。
②完成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省、部级组织推广的先进成果、先进技术项目或重大设备引进消化吸收创新项目2项以上。
③解决关键性专业技术难题或处理重大技术问题2项以上,写出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并经同行专家鉴定。
(2)从事研发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②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③新产品开发或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获得较显著成绩的主要参加者。
(3)从事生产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编制行业或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取得较显著成绩者。
②主持技术改造、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取得较显著成绩。
③解决企业关键性专业技术难题,取得较显著成绩者。
(4)从事标准化、技术审评、质量检测、安装维修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承担经批准实施的标准化研究,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过2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或3项以上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
②承担过大、中型或复杂医疗器械全项目的质量控制工作,制定工作文件、撰写工作报告并经同行专家鉴定。
③承担过2项以上质量仲裁检验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工作,编写质量分析报告。
④承担过制定行业标准化、质量工作规划,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
⑤承担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工作,编写主要的技术文件。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省级科学技术奖(含经国家科技部正式授权颁发的国家级药学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广州、深圳市科学技术一等奖获奖项目前5名。
3.广州、深圳市科学技术二、三等奖及地级市科学技术一、二等奖1项以上或地级市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4.获得1项以上本专业技术发明专利(以授权证书为准,排名前3),并取得明显效益。
5.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
6.编写并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标准2项以上或地方标准3项以上。
7.推广或开发新技术、新产品2项以上,并经同行专家鉴定,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8.承担完成的质量仲裁检验,解决了2项以上影响质量判断的关键技术问题。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
2.参与编写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和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3.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十、医疗器械正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平均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及业务工作量可以适当减少,但必须达到所规定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导、带教、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本专业技术人员专题讲授不少于15学时、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学时。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主持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技术攻关项目、应用研究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应用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重点项目2项以上(以项目结题书为准)。
(2)主持完成国家级重大工程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重大工程项目2项以上(以验收报告为准)。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新产品开发工作,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
(3)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的主要编写者(以颁布文件为准)。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均排前3名)。
4.获国家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为准、下同);或获省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5.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6.主持科研项目或新产品开发,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批件和研究报告),或获得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显著效益的发明专利授权3项以上(排名前3)。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学术专著1部(主编)。
2.出版著作1部(副主编以上)及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四章 附则
一、凡不属于本标准条件评价范围,或未达到本标准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的,不予受理评价。
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三、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本标准条件自2019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
相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1.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市(厅)级以上”含市(厅)级,“3年以上”含3年。
2.发明专利: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3.项目(课题):指国家、省(部)、市(厅)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任务。项目(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照行业的有关技术和规范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标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
4.新产品:指取得新药批件或者医疗器械注册证(二类以上)的产品。
5.主持: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一般指项目的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涉及人等。
6.参加: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的主要参加人员,排序不限。
7.主要技术负责人:在项目和课题等专业团队中起到主导作用,在项目和课题报告、奖励证书等能够证明业绩成果并记载团队人员组成的文件材料中,署名排序前2名者。
8.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
9.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0.关键性技术难题:指涉及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在完成项目任务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问题。
11.重大疑难问题:指专业技术中出现暂不分明,难以确定的,无现成办法可解决的技术难题,须通过分析探索、科研实验等手段才能找出解决办法的复杂技术问题。
12.技术水平:即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一般指通过工作经历、业绩、考试、答辩等形式反映出并经专家评审、鉴定确认的水平、能力。
13.学术专著、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技术专著。
14.主要作者、主要撰写人: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占总字数的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