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二、设定依据
1、《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
2、《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3、《关于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8]87号);
4、财政部门每年公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
三、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范围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省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范围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即在职在岗会计人员。以前曾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或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目前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暂不需要进行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学习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及学习指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公布。
专业科目及学习指南,由财政部门定期公布[2018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请参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粤财会函[2018]45号)相关内容]。
五、继续教育学习形式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方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六、学分要求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即每年专业科目累计完成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学分相应计算内容及计量标准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第十三条执行。如采用学时计量的,1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七、管理责任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其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公布的学习方式完成继续教育。
(二)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号),专业科目学时的认定由用人单位负责。会计人员可在系统中自行申报继续教育学分,提交给所属单位进行审核确认,不需提交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用人单位应及时对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内容、时间和学分等情况进行登记。
(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管理,在系统中审核本级施教机构专业培训资格,以及本级用人单位、施教机构提交的培训开班计划。
八、继续教育登记
2018年及以后年度的继续教育记录统一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有关操作事项请参阅《关于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8]87号)相关内容(系统处于上线完善阶段,正式使用时间请咨询当地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