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推进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二级建造师办理注册业务继续教育要求明确如下:
一、申请人在申请二级建造师相关注册业务时,需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
三、二级建造师应积极参加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四、二级建造师、用人企业、培训机构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证明的,一经发现,取消继续教育记录,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五、本通知自8月1日起施行。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台新的建造师注册和继续教育政策后,再按要求执行。
(姓名) 参加了下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特此证明。
姓名 |
证件号码 |
专业类型 |
必修学时 |
选修学时 |
培训时间 |
学习内容 |
张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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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注册建造师必修 |
6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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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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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注册建造师选修(建筑) |
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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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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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注册建造师选修(市政) |
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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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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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注册建造师选修(机电) |
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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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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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注册建造师选修(水利) |
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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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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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注册建造师选修(公路) |
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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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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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注册建造师选修(矿业) |
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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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培训机构)具备《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件,按照继续教育标准和要求开展培训,并对培训真实性承担责任。
用人企业或培训机构(公章):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