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局直属各单位(学校):
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2025年2月10日
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构建多元开放、引领教师发展的继续教育体系,打造可持续发展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12号),以及《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21〕5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教师)。
第三条教师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获取学分:
(一)由国家、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面向教师的面授培训与远程教育;
(二)由教科研机构或者教师发展中心组织的教学研究、课题研究以及成果发表等活动;
(三)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本培训;
(四)在职或者脱产参加学历学位教育;
(五)在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实践实习活动;
(六)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行市、区、校三级协同联动,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管本辖区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工作,学校负责落实本校教师继续教育任务与校本培训管理工作。
第五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应当列为学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称评聘与晋级、评优评先及年度考核的重要条件。
第六条深圳市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是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与验证的统一管理系统。
第二章 学分结构与要求
第七条全面落实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每名教师每5年应当接受不少于450学分的继续教育,其中特殊教育巡回指导教师以及随班就读班的班主任、任课教师,送教上门教师应当接受不少于270学分的特殊教育规定课程的培训。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继续教育的,每学年应当完成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30学分,专业科目42学分,校本培训18学分。
继续教育学年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学年专业科目学分超出规定部分可以结转至下一学年(以该年为限),公需科目和校本培训学分不予结转。
第八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包括培训学分和转换学分。
教师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校本培训均能获得培训学分。公需科目是指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发的课程,内容包括重大政策、法律法规等,属于教师必修课。专业科目是指教师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新技术,以及必须具备的知识技能类课程。校本培训是指由本校举办或者本校与其他学校联合举办的培训。
公需科目学习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逾期不予补学。
转换学分来自教师专业发展其他相关项目,包括在职学历教育、教科研活动、承担教师培养培训任务、选派支教、到生产单位实践等。转换学分纳入专业科目学分计算。
第九条按照分类分层培训要求,教师应当在市、区、校统筹指导下根据类别、学段、学科及个人发展需要选择课程,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章 培训学分计算
第十条公需科目的学分计算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开展培训一天的,按照8学时计算学分;不足一天的,按照每45分钟1学时计算学分。请假学时超过总学时20%的,本项目或者课程考核记为“不合格”,计算学分为0。
第十二条教师参加项目培训的,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学分:
项目培训学分=项目学时数×项目系数
1培训学时计为1学分。国家级培训项目系数为1.2,省级培训项目系数为1.1,公需科目、校本培训以及其他培训项目系数均为1.0。
第十三条新入职教师(不含幼儿园教师)在试用期内应当参加不少于120学分的新任教师培训,其中市、区组织培训不少于60学分,学校组织培训不少于60学分,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该学年的专业科目学分,并且该专业科目学分不可结转至下一学年。
新任校(园)领导应当参加不少于300学分的任职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该学年的专业科目学分,并且该专业科目学分不可结转至下一学年。
第十四条校本培训按照以下规定流程组织实施:
(一)学校应当做好校本培训年度计划、课程设计、跟踪管理及资料备份和考勤等工作。
(二)每学期结束时,学校通过管理系统统一上报审核通过的校本培训计划、合格名单,以及考勤表、授课讲义和培训照片等佐证资料,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合格教师按照18学分/学年的标准录入管理系统。
(三)学校组织的新教师培训需计算学分的,随同一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章 转换学分计算
第十五条教师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凭所读院校出具的年度课程合格成绩单计算为专业科目42学分。获得学士学位的,再折算专业科目42学分;获得硕士学位的,再折算专业科目84学分;获得博士学位的,再折算专业科目126学分。
第十六条教师参加市、区级教科研专题研修活动的,按照每半天4学分计算为专业科目学分,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6学分。
特殊教育学生随班就读的班主任、任课教师、资源教师或者巡回指导教师协同完成学生个别化教育计划的,每学年计算专业科目12学分。
第十七条各类竞赛获奖及教科研成果按照以下规定认定为专业科目学分:
(一)竞赛与获奖类:
1.教师参加国家、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学竞赛(含教学能力、教学基本功等),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可以分别计算30、24、18学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可以分别计算24、18、12学分;获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可以分别计算18、12、6学分;获区级一、二等奖的,可以分别计算12、6学分。教师录像课、教学设计、课件设计、作品制作等竞赛获奖的,参照上述等级减半计算学分。教师指导学生获得奥林匹克奖牌、职业技能大赛奖项等的,按照相应等级的四分之一计算学分。
2.教师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省级一等奖及以上、省级二等奖和市级一等奖及以上的,主持人分别计算120、60、30、24学分;除主持人外排名前2位的主要成员,分别计算60、30、24、18学分,排名3至5位的成员,分别计算30、15、12、9学分。获市级二等奖、三等奖、区级一等奖的主持人,分别计算18、12、12学分,除主持人外排名前2位的主要成员,分别折半计算学分。获得与本学科相关或者教育教学类国家专利的,主持人每项按照30学分计算,除主持人外排名前2位的计算15学分,排名3至6位的计算9学分。
3.教师学术专著和论文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的,一等奖分别计算30、24、18学分(如设特等奖的,分别加4学分),二等奖分别计算24、18、12学分,三等奖分别计算18、12、6学分,区级奖项参照市级减半计算学分。
(二)科研成果类:
1.教师担任国家、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立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哲学社会科学以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者教改项目、示范项目)主持人,完成结题的,结题当年分别计算30、24、18学分;在以上课题组中担任主要研究人员(除主持人外前3位)或者担任区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主持人的,结题当年计算12学分;在区级课题中担任主要研究人员(除主持人外前3位)的,结题当年计算6学分。
2.教师在国内外知名期刊(CSSCI、SCI、SSCI或者AHCI等)上发表专业论文的,每篇可以计算18学分;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的,每篇可以计算12学分;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其他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的,每篇可以计算6学分;在省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非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的,每篇可以计算3学分。上述发表论文第二作者减半给予学分,第三作者及后续作者不计算学分。
3.教师出版专著的,超过15万字的计算30学分,10万字以上不足15万字的计算24学分,5万字以上不足10万字的计算18学分,少于5万字的计算12学分;参编正式出版教材的,按照每章4学分计算,最高计算12学分。参编出版教辅材料的,按照参编教材减半计算学分。教师开发的教材被纳入校本课程开设的,开设的校本课程与结题的校本课题参照区级课题主持人结题标准减半认定学年学分。
以上同一教科研成果,只能计算一次学分。
第十八条省、市、区名校长(书记),名师,教育科研专家,名班主任,名督学等工作室主持人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为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可以计算为专业科目42学分;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工作室成员、学员分别计算为专业科目18、9学分。
第十九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生产单位实践以及获得证书的,按照以下规定认定为专业科目学分:
(一)到生产单位实践1个月、2个月、3个月的,凭生产单位实践鉴定结果合格证明,分别计算为18、24、30学分,3个月以上的计算为30学分。
(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列明的教师资格之外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准入类证书计算为30学分,水平评价类证书认定为高级、中级、初级的,分别计算为30、24、18学分。
(三)获得由具备鉴定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分别计算为6、12、18、24、30学分。
(四)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者认可的区级以上技能竞赛、技术比武、行业性比赛等活动的,可以分别按照获奖等级认定,国际或者国家级赛事、省级赛事、市级赛事、区级赛事,分别计算为30、24、12、8学分。
第二十条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指令性项目的,按照以下规定认定为专业科目学分:
(一)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重大考试命题的,由主办单位提交材料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认定学分。
(二)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海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提供有关材料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认定学分。
(三)承担区级及以上教师继续教育授课任务(含示范课、专题讲座)的,凭完成授课任务的相关材料,第一承担人按照实际授课学时的三倍认定学分,第二承担人按照一倍认定学分。
(四)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者批准的支教,凭完成支教工作的相关材料,省内支教一个学期的,计算为21学分;省内支教一年的,计算为42学分;省外支教一个学期的,计算为42学分;省外支教一年或者以上的,从选派当年起可以每学年计算42学分。
(五)督学参加培训的,按照实际学时计算学分。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考试考务培训的,由招考部门汇总确认次数,按照每次1学分计算,每学年累计不超过6学分。
第二十一条与学科专业相关其他项目的学分转换,应当提交文件通知、实施方案和考勤记录等材料,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第五章 学分登记与验证
第二十二条教师平台课程学习与项目培训的学分登记与验证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登记。
1.培训学分登记。各平台课程的学分,由培训单位在每学期末将课程名称、学时、考核成绩以及考勤等材料录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将自动生成参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项目培训的学分,由培训单位在培训结束后两周内完成学分登记。跨学年安排的项目可以分年度登记。外地调入教师可以转入继续教育学分,由教师本人录入管理系统并上传材料。
2.转换学分登记。每学年开展两次登记,第一次登记时间为6月至7月,第二次登记时间为11月至12月,教师依时登录管理系统,上传材料,学校管理员初审,教育行政部门复审。
(二)审核和认定。教师选报的课程与学时由所在学校负责审核,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复审与认定。
第二十三条教师发现学分错登、漏登的,应当在学分录入后两周内通过学校管理员统一向培训单位提出更正、补登申请,培训单位应当在一周内予以处理并答复。
第二十四条女教师在休产假期间免修专业科目和校本培训。教师患重大疾病无法正常学习达一年以上的,可以通过管理系统上传学校和医疗单位出具的材料办理免修手续。
第六章 其他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各培训单位要配备专人,做好参训教师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为教师登记学时学分或者发放培训证书。
第二十六条培训单位、学校和教师提交的材料和数据,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市教育系统通报批评,并取消教师该学年继续教育学分。
第二十七条教师入职前参加的资格证培训不计入继续教育学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学历教育包括国家承认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的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及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含专业学位)。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5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