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分要求
会计人员2024年度应完成不少于90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其中公需科目学分不少于30学分,需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需科目学习有关要求完成;专业科目学分不少于60学分。2024年度公需科目及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确认开始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30日,过期不办理补学补登。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学位学历教育的人员,如在校学习期间取得初级会计专业职称证书,在校学习期间无需参加继续教育;毕业当年可上传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确认毕业当年继续教育学分。
二、专业科目学习内容
会计人员2024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分为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
(一)专业通识知识。必修课,包括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治、会计改革与发展三个科目,专业通识知识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
(二)专业核心知识。包括企业财务会计、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农村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税收实务、会计信息化等八个科目。
(三)专业拓展知识。包括可持续信息披露、审计基础、金融基础、财经相关法规、其他财会财经热点等内容。
重点学习内容分为初级学习内容、中级学习内容、高级学习内容(详见附件1)。会计人员可根据自身工作岗位和会计职称层级选择相应层级的学习内容,也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学习需要,拓展学习其他层级的学习内容。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会计人员按照单位(居住)所在地财政部门政策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各地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督促会计人员尽快完成信息采集工作,督促本辖区施教机构与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及时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确保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顺利开展。
深圳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及学分登记政策,由深圳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四、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形式及学分登记管理
省属单位应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czt.gd.gov.cn,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进行信息采集并按时完成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在服务平台上完成信息采集后(如以前年度已经完成信息采集,请做好相关信息更新),在服务平台上开展2024年度继续教育学习或申请学分折抵(学习形式及学分确认方式详见附件2)。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学习的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一)公需科目学习。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由财政部门免费提供,学习形式为远程在线学习。会计人员登录“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模块,在该模块中,点击“继续教育—学习资源—公需课”选择远程培训机构进行在线学习,会计人员需完成相关课程学习并进行考试后方可获得公需课学分。(远程培训机构名单经财政部门备案通过后将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中公布)
(二)专业科目学习。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形式可采用参加培训、发表论文、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多种方式完成(重点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及学分确认方式等详见附件1-2)。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通过参加远程在线学习完成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登录“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模块,在该模块中,点击“继续教育—学习资源—专业课”选择远程培训机构完成年度专业课培训。(远程培训机构名单经财政部门备案通过后将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中公布)
2.通过面授方式完成继续教育,面授学习时间不少于3天。由省属单位自行选择符合资质的面授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并由单位自行录入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如委托高等院校、省级以上会计类行业协会等机构采取面授方式进行继续教育的,由高等院校、省级以上会计类行业协会进行面授机构备案后录入学分。继续教育管理相关事项仅需在线提交电子版材料,无需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3.通过申请学分折抵的方式完成继续教育,需在线提交相关材料。需由会计人员自行申请,财政部门确认的事项,会计人员登录“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模块,在该模块中,点击“继续教育—折算学分申请”选择相应的申请学分事项进行申请。相关材料仅需在线提交电子版,无需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五、注意事项
会计人员在继续教育学习中要坚持诚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及时办理学分登记。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鼓励和支持单位会计人员完成信息采集、参加继续教育,并将参加继续情况作为会计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参考依据。各地市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会计管理工作实际,及时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时间和要求,加强继续教育政策解读,及时审核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申请。
附件:1.2024年度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重点学习内容
2.2024年省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形式及学分确认方式
附件12024年度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重点学习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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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科目 | 初级学习内容 | 中级学习内容 | 高级学习内容 | |||
类型 | 科目 | 序号 | 子科目 | |||
专业 通识 知识 (必修 课, 不少于 20学 分) |
会计职业 道德 |
1 | 会计职业道德与诚信体系建设 | 商业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信用建设与会计诚信,严重会计失信行为、财务造假与会计舞弊典型案例分析等。 | ||
会计法治 | 2 | 会计法律法规制度 | 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会计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人员管理、会计服务市场监管、财会监督等部门规章、制度文件。 | |||
会计改革 与发展 |
3 | 新时代会计改革与发展 | 会计改革与发展 “十四五”规划纲要及系列解读,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 ( 2021-2025 年 ) 、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 ( 2021-2025 ) 、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 ( 2021-2025 ) 、广东省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等。 | |||
4 | 新中国会计发展沿革 | 会计史,我国会计准则制度演进与经验启示等。 | ||||
专业 核心 知识 |
企业财务 会计 |
5 | 企业会计准则 |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概况,当年新制定修订或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 |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常见业务的会计处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 | 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准则解释及会计处理规定的应用。 | 具体企业会计政策的分析、判断及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的综合运用。 | ||||
6 | 小企业会计准则 | 小企业常见业务的会计处理。 | ||||
政府及非 营利组织 会计 |
7 |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 我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概况,当年新制定修订或实施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 |||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行政事业单位常见业务的会计处理;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 | 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政府会计制度、准则制度解释及会计处理规定的应用,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 |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综合运用。 | ||||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部门预决算编制、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分析。 | ||||||
8 | 非营利组织及基金类会计制度 |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工会的会计核算、社会保险基金等基金 (资金) 的会计核算。 | ||||
专业 核心 知识 |
农村会计 | 9 | 农村会计制度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 | ||
管理会计 | 10 | 管理会计理论与应用 | 我国管理会计体系概况,业财融合实践,当年新制定修订或实施的管理会计指引。 | |||
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管理会计指引体系概况。 |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管理会计典型案例分析。 | 管理会计工具与方法的综合运用。 | ||||
内部控制 | 11 | 内部控制理论与应用 | 我国内部控制体系概况,当年新制定修订或实施的内部控制有关制度。 | |||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知识。 |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评价指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与报告管理制度。 |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评价指引的综合应用。 | ||||
财务管理 | 12 | 财务管理理论与应用 | 企业财务管理基础知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基础知识。 | 企业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财务报表分析等实践运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 财务管理知识在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综合应用。 | |
税收实务 | 13 | 税收法律法规制度与实务应用 | 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概况,当年新制定修订或实施的税收法律法规制度。 | |||
主要税种基本知识,税收征收管理。 | 流转税、所得税等税种重点难点问题,税务与会计相关问题。 | 税收知识在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综合运用及税收规划与管理;国际税收法律法规及征管实践;税务违法失信典型案例分析。 | ||||
会计 信息化 |
14 | 会计数据标准应用 | 会计数据标准介绍及在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应用。 | |||
15 | 数字技术在会计与财务工作中的应用 | 会计信息化、数字化相关制度,数字技术在会计与财务工作中的应用,预算管理一体化。 | ||||
专业 拓展 知识 |
可持续 信息披露 |
16 | 可持续信息披露研究动态 | 可持续披露准则相关情况,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 ( ESG ) 信息披露专题及相关热点问题。 | ||
审计基础 | 17 | 审计基础知识 | 审计的基本理论、程序和方法等基础知识及相关热点问题。 | |||
金融基础 | 18 | 金融基础知识 | 金融风险防范、金融科技与监管、数字金融、 国际金融等基础知识及相关热点问题。 | |||
财经相关 法规 |
19 | 财政金融法律法规 | 国有资产管理、预算、证券、保险、政府采购等领域的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等。 | |||
20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 | 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外商投资企业等不同企业类别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等。 | ||||
21 | 其他法律法规 | 民法典中与经济业务事项相关的法律知识等。 | ||||
其他财会 财经热点 |
22 | 会计与财务前沿问题 | 会计国际治理体系、国际会计准则最新发展、商业模式创新与会计变革、智能财务与共享中心建设、“双碳”政策与会计行业发展等热点会计与财务问题。 | |||
23 | 财税体制改革热点问题 | 财税体制改革背景、历程与展望,财税体制改革相关理论,财税体制改革主要内容等。 |
2024年省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形式及学分确认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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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学习形式 |
确认学分分值 |
学分确认方式 |
提交材料 |
1 |
参加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的面授继续教育培训 |
每天折算为专业科目20学分。 |
1.由用人单位注册单位账号,上传培训计划,报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复核通过培训计划后,由用人单位导入培训人员名单进行学分确认。 2.高等院校、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开展培训,可由培训机构备案后代为录入。 |
用人单位发布的培训通知。(扫描件) |
2 |
参加“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省本级”区域备案的远程施教机构继续教育培训 |
在线学习,每小时折算为专业科目2.5学分。 |
施教机构直接回传,会计人员无需申请。 |
无。 |
3 |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学位学历教育 |
在校期间无需进行继续教育;毕业年度申请继续教育,确认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无需再进行公需课学习)。 |
于毕业年度申请继续教育,由财政部门确认。 |
毕业证(学位证)电子版。(扫描件) |
4 |
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 |
每通过一科确认通过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无需再进行公需课学习)。 |
1.在广东省省内参加考试的,由省财政厅录入,会计人员无需申请。 2.在广东省省外参加考试的,由会计人员自行申请,财政部门确认。 |
1.无。 2.提交带身份证信息的成绩单截图。(电子版成绩单) |
5 |
通过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等国家资格目录清单中列明的会计类相关资格考试 |
每通过一科,确认为通过专业科目90学分。(需另行完成公需课学习) |
由会计人员自行申请,财政部门确认。 |
提交带身份证信息的成绩单截图。(电子版成绩单) |
6 |
承担省财政厅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科研课题,课题结项 |
1.独立承担:确认为专业科目90学分(需另行完成公需课学习); |
由会计人员自行申请,财政部门确认。 |
结题书等有效证明材料1份。(扫描件) |
7 |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
1.独立发表:每篇论文折算为专业科目30学分; |
由会计人员自行申请,财政部门确认。 |
报刊封面、目录及论文内页。(扫描件) |
8 |
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
1.独立出版:每本折算为专业科目90学分(需另行完成公需课学习); |
由会计人员自行申请,财政部门确认。 |
书籍封面、封底(包含书号)。(扫描件) |
9 |
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
每年折算为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无需再进行公需课学习)。 |
由省注协继续教育系统回传,会计人员无需申请。 |
无。 |
10 |
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形式 |
由文件另行规定。 |
由文件另行规定。 |
由文件另行规定。 |
备注:参加2024年度高级、正高级会计师的职称评审人员,公需课学习须按照当年度职称评审文件要求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