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明确我广东省二级建造师办理注册业务继续教育有关要求的通知 粤建注发〔2019〕4号

发布时间:2019-08-01
来源:广东继续教育网


关于明确我省二级建造师办理注册业务继续教育有关要求的通知
粤建注发〔2019〕4号


各有关企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推进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二级建造师办理注册业务继续教育要求明确如下:
一、申请人在申请二级建造师相关注册业务时,需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
三、二级建造师应积极参加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四、二级建造师、用人企业、培训机构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证明的,一经发现,取消继续教育记录,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五、本通知自8月1日起施行。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台新的建造师注册和继续教育政策后,再按要求执行。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19年7月30日
 

继续教育证明(指引)

   (姓名)  参加了下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特此证明。

姓名

证件号码

专业类型

必修学时

选修学时

培训时间

学习内容

张三

 

二级注册建造师必修

60

0

 

 

张三

 

二级注册建造师选修(建筑)

0

60

 

 

张三

 

二级注册建造师选修(市政)

0

60

 

 

张三

 

二级注册建造师选修(机电)

0

60

 

 

张三

 

二级注册建造师选修(水利)

0

60

 

 

张三

 

二级注册建造师选修(公路)

0

60

 

 

张三

 

二级注册建造师选修(矿业)

0

60

 

 

    

本单位(培训机构)具备《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件,按照继续教育标准和要求开展培训,并对培训真实性承担责任。

 

用人企业或培训机构(公章):   

日   期:

注意:1.专业课学习需要专业对口,如非本专业请勿选择学习,如购买后学时不认,后果由学员自行承担 2.中小学教师及医护人员不能购买学习;其他专业学习前请咨询单位负责人 3.在线咨询QQ:80174890 微信:xuechuo 电话:1322999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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