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12
来源:广东继续教育网

一、修订的背景

  (一)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12号)强调,“要以大力推行教师培训学分管理为抓手,着力构建培训学分标准体系,科学规划培训课程,积极推行教师培训选学,完善培训学分审核认定制度,建立健全培训学分转换与应用机制,深化教师培训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培训质量”。

  (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十三五”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粤教继函〔2017〕27号)指出,“推行教师培训学时学分管理,建立并完善学时学分登记制度,激发教师参训动力”。 

  (三)深圳市教育局印发《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2015年“教师队伍建设年”实施方案》(深教〔2015〕107号),该文件对教师继续教育年度学时结构作出调整:公需科目18学时不变,专业科目由原来的42学时调整为30学时,校(园)本培训由原来的12学时调整为24学时。

  二、修订的指导思想

  (一)落实上级文件与推进培训改革相结合。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保障制度和运行机制,围绕课程建设、准入、实施与评价,建构更加开放、适切与高效的教师继续教育体系。

  (二)尊重教师发展的共同规律和个性化差异。尽量考虑到文件修订前后的变化,做到基于学时管理与基于学分管理的平稳过渡。

  (三)以学分认定引领教师继续教育,鼓励教师以不同的在职研修方式获取学分,促进形成教师专业发展新生态。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构建多元开放的继续教育学分认定体系。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包括两类:培训学分和转换学分,培训学分来自培训课程和培训项目,转换学分可来自多种与学科专业相关的研修活动。

  (二)学分转换。打破不同培训(研修)之间的壁垒,以继续教育“量”和“质”为依据实现学分的转换,按照难度和工作量可比照的原则进行转换。

  (三)学分转移。鼓励教师优学多学,专业科目年度学分超出部分可跨年度转移计算,转移跨度以5年为限。

  (四)引入培训的课程(项目)系数以及考核系数,反映培训级别和教师学习成效差异,区分出培训质量的高低,提高教师继续教育质量与效益。

  (五)通过设立必修课(公需科目)和学科限选课落实培训内容的重要性和针对性,优先保证此类学分认定。

  (六)将校本培训(研修)24学分(学时)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实行报备制度。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其他需要认定继续教育学分的教育机构校长(园长)和教师。


 

注意:1.专业课学习需要专业对口,如非本专业请勿选择学习,如购买后学时不认,后果由学员自行承担 2.中小学教师及医护人员不能购买学习;其他专业学习前请咨询单位负责人 3.在线咨询QQ:80174890 微信:xuechuo 电话:13229999808
在线留言,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