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粤财会〔2018〕41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财会函〔2020〕4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度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粤财会函〔2020〕9号)要求,结合我市会计管理工作实际,现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国家中心城市和综合性门户城市定位对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的迫切需求,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标准,为我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多层次、全覆盖、立体化的继续教育保障。
二、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三、学习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详见附件1)。
四、学分要求及学习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累计完成不少于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2020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确认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2021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确认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过期不办理补学补登。
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专业科目统一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gdczt.gov.cn/,以下简称“省会计信息平台”)进行学习培训和学分登记。学习形式和学分确认方式详见《广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形式》(附件2)。
“省会计信息平台”操作指引另行通知。
五、继续教育考核与监督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同时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依法对我市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培训情况进行监督。市财政局每年对我市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承担以后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市财政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计人员须在“省会计信息平台”完成信息采集后,方可使用该平台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二)自2020年4月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继续教育系统”)不再提供公需科目学习渠道。
(三)2018、2019年度在“省继续教育系统”认定通过的继续教育记录,已对接至“省会计信息平台”。会计人员未完成2018、2019年度公需科目学习的,不再办理公需科目及专业科目学分补登。会计人员已完成2018、2019年公需科目学习,但尚未完成专业科目学分登记的,可在“省会计信息平台”补登该两年的专业科目学分,补登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
为确保“省会计信息平台”与“省继续教育系统”数据对接的平稳进行和学时数据的准确完整,会计人员须在“省会计信息平台”和“省继续教育系统”分别建立个人账号,并确保账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一致。
附件:
广州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
一、公需科目
“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公需课栏目公布的专题内容。
二、专业科目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应用指南相关内容;
(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及相关内容;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内容;
(四)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内容;
(五)管理会计相关内容;
(六)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相关内容;
(七)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
(八)《会计法》《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九)各级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以上内容中自行选择学习。
附件2 | ||||
广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形式 | ||||
序号 | 学习形式 | 确认学分分值 | 学分确认方式 | 提交材料 |
1 | 完成公需科目规定学时学习。 | 公需科目30学分。 | 系统自动登记。 | 会计人员无需申请。 |
2 |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学位学历教育。 | 在校期间无需进行继续教育,自毕业年度起完成继续教育,于毕业当年确认专业科目90学分。 | 于毕业年度申请,会计人员信息档案所属区财政局确认。 | 毕业证(学位证)电子版(扫描件)。 |
3 |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等国家资格目录清单中列明的会计类相关资格考试。 | 每通过一科,确认考试年度专业科目90学分。 |
1.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由会计人员信息档案所属财政部门录入; 2.通过其他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自行申请,会计人员信息档案所属区财政局确认。 |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无需申请; 2. 其他资格考试提交成绩单截图(电子版成绩单)。 |
4 | 承担我市各级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科研课题,课题结项。 |
1.独立承担的,折算为专业科目90学分; 2.与他人合作完成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专业科目90学分,其他参与人折算为专业科目60学分。 |
会计人员自行申请,会计人员信息档案所属区财政局确认。 | 结题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
5 |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
1.独立发表:每篇论文折算为专业科目30学分; 2.与他人合作发表:第一作者折算为专业科目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专业科目10学分。 |
会计人员自行申请,会计人员信息档案所属区财政局确认。 | 报刊封面、目录及论文内页的扫描件。 |
6 | 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
1.独立出版:每本折算为专业科目90学分; 2.与他人合作出版:第一作者折算为专业科目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专业科目60学分。 |
会计人员自行申请,会计人员信息档案所属区财政局确认。 | 书籍封面、封底(包含书号)的扫描件。 |
7 | 参加我市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名单见附件3)培训。 | 在线学习每小时折算为专业科目2.5学分。 | 教育机构直接回传。 | 会计人员无需申请。 |
8 | 参加用人单位(仅限本单位会计人员)自行组织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 |
面授学习每天折算为专业科目20学分; 线上学习每小时折算为专业科目2.5学分。 |
1.用人单位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注册单位账号(仅需首次办理); 2.上传培训计划,单位所在区财政局复核; 3.区财政局复核通过培训计划后,用人单位导入培训人员名单确认学分。 |
用人单位发布的培训通知。 |
9 | 参加各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参训会计人员涉及多个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 |
面授学习每天折算为专业科目20学分; 线上学习每小时折算为专业科目2.5学分。 |
1.参训会计人员信息档案涉及市内多个行政区划的,组织培训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培训事项资料;市财政局复核确认学分。 2.参训会计人员信息档案属同一行政区划的,组织培训单位向区财政局报送培训事项资料;区财政局复核确认学分。 |
组织培训单位发布的培训通知、课件和完成学习会计人员名单等。 |
10 | 参加市或各区财政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
面授学习每天折算为专业科目20学分; 线上学习每小时折算为专业科目2.5学分。 |
组织培训的财政局确认学分。 | 会计人员无需申请。 |
11 | 参加市或各区财政局组织召开的会计类专业会议。 | 每天折算为专业科目10学分。 | 组织培训的财政局确认学分。 | 会计人员无需申请。 |
12 |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 由文件另行规定。 | 由文件另行规定。 | 由文件另行规定。 |
注:以上学分申报和登记均通过“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操作,相关材料在线提交后无需另行提交纸质材料(序号第9项除外)。 |
附件3 | ||||
2020至2021年度广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 | ||||
序号 | 机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学习平台名称 | 服务电话 |
1 |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 911101087239566045 | 中华会计网校 |
010-82318888 400-810-4588 800-810-4588 |
2 |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培训中心 | 12110108740061490R | 中财远程教育 | 400-820-7916 |
3 |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 12100000717800718J |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 400-900-5955 |
4 | 广州普金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914401017256110369 |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远程平台 | 020-83963838 |